奉賢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實施細則
奉經[2020]92 號
第一條 為把握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機遇,立足南部城市中心定位, 大力推進“五型經濟”發展,進一步落實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工商聯《關于印發<上海市鼓勵設立民營企業總部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商規〔2019〕1 號),鼓勵內外資企業在奉賢區設立總部,加強在奉企業總部進一步集聚實體業務,拓展 功能,提升能級,促進經濟轉型發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涉及資金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根據財政權責匹配原則,由區、鎮(開發區) 兩級按財力結算比例分擔。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總部包括市級總部和區級總部。
市級總部,是指在奉賢區設立的經本市主管部門認定的各類總部,包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貿易型總部、民營企業總部等。
區級總部,是指在奉賢區設立的經區級主管部門認定的大企業總部、營運總部、區域性總部、高成長性總部。
第四條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須取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的通知》(滬府規〔2019〕31 號)的認定批復。
(一)所稱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是指在境外注冊的母公司在本市設立,以投資或授權形式對在一個國家以上區域內的企業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跨國公司須以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形式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
(二)所稱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是指雖未達到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標準,但實際承擔境外注冊的母公司在一個國家以上區域內的管理決策、資金管理、采購、銷售、物流、結算、研發、培訓等支持服務中多項職能的外商投資企業(含分支機構)。
第五條 貿易型總部須取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根據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政府合作交流辦《關于印發<上海市鼓勵 企業設立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的貿易型總部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商 綜〔2015〕48 號)的認定批復。
所稱貿易型總部,是指境內外企業在上海設立的,具有采購、分撥、營銷、結算、物流等單一或綜合貿易功能的總部機構。貿易型總部既包含傳統貿易企業,也包含基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從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務的平臺型貿易企業。
第六條 民營企業總部須取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根據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工商聯《關于印發<上海市鼓勵 設立民營企業總部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商規〔2019〕1 號)的認定批復。所稱民營企業總部,分為企業總部與總部型機構。
(一)企業總部是指,在本市設立,對其投資機構擁有控制權或行使管理權,經濟性質以民營經濟為主的獨立法人企業組織。
(二)總部型機構是指,外省市民營企業在本市設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省級區域內提供管理決策、資金管理、采購、銷售、物流、結算、研發、培訓等服務,經濟性質以民營經濟為主的獨立法人企業組織。
(三)本市認定為貿易型總部的民營企業,全國工商聯公布的“中國民營企業 500 強”“中國民營企業制造業 500 強”“中國民營企業服務業 100 強”中的民營企業可以直接認定為民營企業總部。
第七條 大企業總部、營運總部、區域性總部、高成長性總部由奉賢區認定,具體認定由奉賢區經濟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認定。
(一)所稱大企業總部,須滿足下列條件:
1、2019 年(含)以后在本區注冊的企業,新企業需經營滿一年(含);
2、上年末資產總額達到 1 億元人民幣,母公司總資產不低于 10 億元人民幣;
3、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 5 億元人民幣;
4、上年度經濟貢獻超過 4000 萬元人民幣;
5、在全國范圍內投資或者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于 3 家,其中至
少有 1 家是跨省企業。
(二)所稱營運總部(含內外資),須滿足下列條件:
1、2019 年(含)以后在本區注冊的企業,新企業需經營滿一年
(含);
2、上年末資產總額達到 5000 萬元人民幣;
3、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 5 億元人民幣;
4、上年度經濟貢獻超過 3000 萬元人民幣;
5、具有以下業務中的一種或多種:商品采購、分撥、銷售和結算;生產研發和產品銷售;服務及服務貿易;資金管理等;
6、獲得總部授權,在奉賢區承擔總部在中國區、亞太區或更大范圍內上述業務的整合及運營職能。
(三)所稱區域性總部(含內外資),須滿足下列條件:
1、2019 年(含)以后在本區注冊的企業,新企業需經營滿一年
(含);
2、上年末資產總額達到 5000 萬元人民幣;
3、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 5 億元人民幣,投資類企業或研發類企業除外;
4、具有全國性或區域性營運、結算、管理、研發等一項或多項職能且上年度經濟貢獻超過 3000 萬元人民幣;
5、在管理區域內投資或者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于 3 家,其中至
少有 1 家是跨省或跨區企業。
(四)所稱高成長性總部(含內外資),須滿足下列條件:
1、2019 年(含)以后在本區注冊的企業,新企業需持續經營 3 年(含)以上,且經濟貢獻持續每年增值 30%(含)以上;
2、上年度經濟貢獻超過 800 萬元人民幣;
3、符合奉賢區產業發展導向;在所從事業務領域擁有核心技術知識產權(企業自主研發或授權均可),申請前一年用于企業研發經費不低于當年營業收入的 5%;或具有全新的商業模式,有良好的業績表現,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已至少獲得 PE 公司 C 輪投資;或提供審計、會計、人力資源、檢驗檢測、認證等專業社會服務,有利于推進奉賢區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建設,在國際國內由較高知名度。
4、企業管理層或主要管理營運團隊常駐奉賢區;
5、投資或者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于 3 家,其中至少有 1 家是跨省或跨區企業。
第八條 在奉賢區范圍內設立的總部,工商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在奉賢區的,經認定,適用本細則。
第九條 本細則所稱企業對奉賢區的貢獻程度,是指綜合考慮企業發展的實際需求、經濟貢獻、科技創新、促進就業、節能減排、社會誠信和安全生產等因素,并經企業貢獻度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評定。
第十條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按市商務委、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商外資〔2018〕190 號)予以執行扶持獎勵;
貿易型總部,根據綜合考核評定的企業對奉賢區的貢獻程度, 參照市商務委、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 地區總部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商外資〔2018〕
190 號)中的資金額度(房租除外)予以獎勵,分五年按照每年 20% 的比例發放。
民營企業總部,根據綜合考核評定的企業對奉賢區的貢獻程度, 參照市商務委、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商外資〔2018〕
190 號)中區級承擔的資金額度(房租除外)予以獎勵,分五年按照每年 20%的比例發放。
第十一條 鼓勵區內企業擴大規模、發揮功能、提升能級。對區級認定的大企業總部,根據綜合考核評定的企業對奉賢區的貢獻程度,給予 250 萬元的獎勵,分五年按照每年 20%的比例發放。對區級認定的營運總部、區域性總部,根據綜合考核評定的企業對奉賢區的貢獻程度,給予150 萬元的獎勵,分五年按照每年20%的比例發放。高成長性總部,為積極鼓勵其快速成長、做大做強,可獲得不
超過三年的培育期。根據綜合考核評定的企業對奉賢區的貢獻程度, 給予 100 萬元的獎勵,分五年按照每年 20%的比例發放。鼓勵高成長性總部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升格成為更高級別的總部企業。
第十二條 經區級認定的各類總部,在融資、各類政策扶持上予以傾斜,對企業引進的人才在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申請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同時作為重點培育對象,鼓勵其升級為市級總部。
第十三條 附則
(一)細則所鼓勵支持總部指市級總部和區級總部。對既適用上級機關相關扶持規定,又適用本細則的,一律先執行上級機關規定,執行后與本細則相比不足部分,可補充執行,如由區級總部培育認定為市級總部只補獎勵差額。同一扶持對象在選擇區級不同類型的財政扶持政策時可從優,但不得重復或同時享受。
(二)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或上海市頒布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奉賢區已頒布的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三)凡被相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
(四)本辦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