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金山區專利工作示范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金知局規〔2019〕1號
關于印發《金山區專利工作示范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金山區關于進一步鼓勵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規定》(金府發〔2016〕6號)要求,區知識產權局制定了《金山區專利工作示范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區知識產權局
2019年7月12日
金山區專利工作示范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上海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規范金山區專利工作示范單位(以下簡稱“示范單位”)的認定與管理工作,根據《金山區關于進一步鼓勵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規定》(金府發〔2016〕6號)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山區知識產權局負責示范單位的認定和管理,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示范單位的申報、認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審核示范單位的專利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
(三)開展宣傳、培訓和表彰活動,向全區推廣專利工作經驗。
第二章 申報與評審
第三條 申請示范單位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在本區注冊三年及以上,且在本區繳稅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 已設置專利管理部門,至少配備1名專利工作者;
(三) 企業擁有有效發明專利不少于3件,專利電子申請率不低于90%,且無非正常專利申請;
(四) 近兩年企業專利許可、轉讓及專利產品、服務收入占年銷售收入的30%以上;
(五) 重視開展專利宣傳培訓活動,管理人員及科技工作人員的培訓率達到50%,員工的培訓率達到30%;
(六) 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 已認定為或當年度申報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示范)單位的企業不得申報。
第四條 申報示范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金山區專利工作示范單位申報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近三年財務報表;
(四)有效發明專利清單、專利證書復印件及最近一次繳納專利年費收據復印件;
(五)近兩年專利狀況清單;
(六)專利工作者證書復印件;
(七)企業專利管理制度文件;
(八)開展專利工作宣傳和培訓的證明材料;
(九)其它證明材料。
第五條 示范單位每年評審一次,區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要求申報單位進行陳述和答辯,或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第六條 區知識產權局對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匯總和審議,審議通過的,在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有異議的,對舉報的有關問題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不予認定。
第七條 經認定的示范單位名單在區政府網站予以公告,并頒發示范單位證書。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八條 經認定的示范單位應根據申請和認定階段的專利工作方案制定示范期限內的專利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
區知識產權局對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與示范單位簽訂為期兩年的項目實施合同。
第九條 合同期滿后六十天內,企業向區知識產權局提交書面的驗收申請與總結報告。區知識產權局將組織專家或委托評估機構進行驗收。
第十條 驗收工作可采取會議審查、實地考察、現場測試、功能演示等方式進行。
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實施合同的任務目標和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制度建設、人才培養和體制機制創新情況等。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示范單位簽訂項目合同后可獲得5萬元資金補助,項目驗收通過后再獲得5萬元資金補助。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須接受區財政局和區知識產權局的監督和績效考核,并應當主要用于以下工作:
(一)專利申請和維護;
(二)專利戰略的制定與實施;
(三)專利數據庫、預警平臺建設;
(四)專利托管、質押、轉讓和許可;
(五)專利人才培訓;
(六)專利維權;
(七)專利管理標準化建設;
(八)其他專利工作。
第四章 監督
第十三條 如發現單位在申報、認定及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嚴重侵犯知識產權,挪用、擠占專項資金,或嚴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取消申報資格或已認定的資格,追回已下撥的資金補助,5年內取消其申報知識產權相關項目的資格。
第十四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示范單位認定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金山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