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及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打響“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載區,持續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提升產業發展能級,根據《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滬經信技〔2015〕214號)、《金山區關于深化建設打響“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載區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金府發〔2019〕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從事自然科學及相關領域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包括為開發活動服務的中間試驗),或從事企業內部的技術開發、產品開發、工藝開發和有關服務的機構。企業技術中心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的企業技術開發中心(公司),可以是企業建立的非獨立法人的以技術開發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也可以是設在企業內部的技術開發部門。
第三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本市和本區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管理職責)
金山區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委”)具體負責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管理及上海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等的初審工作。
金山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負責專項支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及資金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鎮(工業區)負責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推薦及材料初審工作。
第五條(申報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行業處于龍頭地位,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主要產品和服務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導向。優先支持工業企業績效評估A、B類企業。屬于當年度《上海產業結構調整負面清單及能效指南》中限制類或淘汰類的企業,不得申請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二)企業決策層高度重視企業技術創新工作,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企業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三)申報企業處于行業先進地位,具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申報企業上一年度銷售額不低于5000萬元或者成長性好、年銷售產值連續三年增長20%以上。
(四)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場地等條件,擁有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不低于250萬元)。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上年度科技投入不低于當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3%。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2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技術中心總人數的60%以上或者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不低于技術中心總人數的30%。
(六)企業具有較完備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體系,在申請年度前的兩個年度內有專利申請。
(七)企業技術中心內部組織管理合理、高效,有健全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和技術創新的激勵機制,有明確的中長期開發目標。
(八)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自申報截止日起前兩年)未發生嚴重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六條(申報通知)
金山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原則上每年受理認定申請的時間為3月至4月期間,具體以當年通知為準。
第七條(申報材料)
(一)《金山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表》
(二)《金山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五)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已經完成的科研、技術攻關項目的有關成果證明材料;
(六)近兩年在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立項的科技攻關項目的證明材料;
(七)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報程序)
(一)申報企業按要求將紙質申請材料報所在鎮(工業區)。
(二)所在鎮(工業區)對企業的申請資格、申請材料等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并出具推薦意見。
(三)申報企業向區經委遞交具有推薦意見的申請材料,區經委受理審核。
第九條(評審認定)
區經委組織實施評審認定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核、評審,并聯合區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會審。區經委依據國家產業政策、上海產業政策、審查結果、專家現場評審意見及部門會審意見等進行綜合評審,擇優提出金山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由區經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區經委公布認定名單。
第十條(評價范圍)
對已認定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開展一次評價工作。已認定為國家級或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不再參加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
第十一條(評價材料)
參加評價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應于當年規定的時間將以下材料上報區經委。
(一)金山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
(二)金山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上兩個年度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評價程序)
區經委對企業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并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對企業上報的數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得分及結果。
第十三條(評價結果)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一)評價得分85分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至85分(不含85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60分以下、逾期不上報考核材料的均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支持標準)
(一)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對新認定的金山區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金山區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國家級及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或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
第十五條(調整)
金山區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向鎮(工業區)報告相關情況,由鎮(工業區)將有關情況報區經委。
第十六條(撤銷)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金山區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二)遞交申報及評價材料弄虛作假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金山區企業技術中心;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因上述第(二)(三)項任一情況被撤銷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資格后三年內所在企業不得重新申報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對被撤消國家級或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當年度可暫保留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但需按要求參加次年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工作。
第十七條(信用管理)
區經委對申報企業開展信用管理,記錄申報企業在申報階段的失信行為,并按相關規定報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金山子平臺;對于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申報企業三年內申報國家、市、區各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資格。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申報企業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信息公開)
區經委對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及評價結果、調整與撤銷情況予以公布,并做好專項資金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九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金山區經濟委員會、金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實施日期)
政策意見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