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驗收細則
一、制定依據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服務業引導資金項目驗收工作的科學公正、簡潔高效,根據《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府規【2018】5號)、《浦東新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規定》,制定本驗收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獲得市、區兩級服務業引導資金支持,2017年以后,向浦東新區發改委申請驗收的分次撥款項目驗收管理。
二、驗收組織
第三條 由新區發改委、新區科經委、新區商務委、新區財政局、項目所在地開發區管委會或者鎮政府、社會專家等組成新區服務業引導資金項目驗收管理小組。驗收管理小組主要負責制定年度驗收計劃、對驗收評估報告進行集體評審等工作。驗收管理小組辦公室設在新區發改委。
第四條 根據《浦東新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規定》,新區發改委負責具體的項目驗收評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單位協助完成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跟蹤審查及驗收工作。
三、驗收材料要求
第五條 申請驗收的項目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驗收申請報告,對項目法人、項目起止時間、建設地點、項目計劃建設主要內容、功能、資金使用、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原定的驗收指標及相應的完成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并對差異原因進行說明;
(三)項目資金申報表及市發改委下達批準文件;
(四)項目工程驗收資料(工程類項目需提交);
(五)由具備審計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對項目總投資、引導資金到位和使用方向、使用效果等進行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引導資金使用清單和大額支付憑證;
(六)其他與項目驗收有關的重要資料和證明,如上年度項目單位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有關認定證書、成果和專利證書、用戶使用情況報告等。
第六條 驗收管理小組委托第三方單位協助進行驗收的具體工作,并編制項目驗收報告。驗收報告包含以下相關內容:項目名稱和實施主體、建設地點、項目起止時間、主要建設內容和功能、建設目標完成情況、實際完成投資情況、資金籌措和到位情況、引導資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是否規范合理、項目建設質量和運行情況、建成后相關經濟財務和社會效益、竣工決算及審計情況、實際進展情況與申報材料的差異及原因、總體完成情況評價等。
四、驗收流程
第七條 引導資金支持項目一般要求在《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實施框架協議書》約定的實施期限內完成竣工驗收。項目竣工后,項目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備齊驗收申請材料,向新區發改委提出驗收申請,新區發改委將在項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內進行驗收。
第八條 新區發改委每年將組織獲得引導資金支持單位的驗收工作輔導和培訓會,要求申請驗收單位按照驗收要求,項目實施過程中即注意相關驗收資料的收集準備。
第九條 新區發改委收到驗收資料后,將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材料初審,具備基本驗收條件后,驗收管理小組協同第三方服務機構,可采用現場驗收、會議答辯等多種方式開展驗收工作。驗收管理小組分批次組織會審,集體決議,明確項目驗收最終意見。
第十條 項目驗收結論為通過、結項和項目撤銷三類。對于首次驗收不予通過,有整改可能的項目,半年之內完成項目整改,可進行第二次驗收。如第二次驗收仍未通過,則由驗收管理小組視不同情況,報請市評審小組作出撤銷項目或收回部分資金的決定。
五、驗收標準及內容
第十一條 驗收標準以項目申請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支持的文本、經過評審的投入資金總額及構成、《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實施框架協議書》相關內容為依據。
第十二條 驗收內容主要由四個分部分組成:
一是項目建設內容和主要功能完成情況,將實際完成情況與申報情況對比,如發生重大變化則視為不通過,反之則為通過;
二是項目投資實際完成和引導資金使用情況,將實際項目總投資、投資構成與驗收標準對比,如總投資核減20%及以上并未辦理相應手續的,同比例扣減引導資金;投資構成未按照申報用途予以使用的或者變動幅度在20%以上的(不含預備費用因素),按照比例扣減引導資金;情節嚴重的,經驗收管理小組討論,將不再撥付剩余額度引導資金或者收回已經撥付資金;
三是經濟和社會效益,將項目建成之后的產值銷售收入、市場占有率、新增就業情況、平臺使用人次、專利成果數量等與驗收標準對比,如半數以上指標發生重大變化,經驗收管理小組討論,將扣減20%以內的引導資金;
四是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管理驗收的配合程度,將對配合項目事中稽察程度,項目按時完工程度、提交驗收報告時間、發生重大變更及時通知情況進行評估,如半數以上指標不合格(有相應單位評估),將扣減10%引導資金;
五是項目法人、建設地點、建設期變化(延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等規定的重大變更情況,經驗收管理小組討論,視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原項目備案、核準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完成變更手續后通過新區發改委上報市服務業引導資金評審小組,提出詳細變化情況說明,包括變化內容、原因和相關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四)建設期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總投資額縮減20%以上;
(六)其他規定的重要變更事項。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區發改委上報市服務業引導資金評審小組辦公室申請撤銷引導資金支持項目,經評審小組討論通過后,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
(一)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二)項目單位未經申請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和目標;
(三)項目建設期滿6個月,未及時提出驗收或延期申請;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項目的情形。
六、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引導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引導資金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按照規定立即停止相應扶持,并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將項目單位有關情況提供給市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取消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繼續申報本專項項目的資格。
第十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須按照國家、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新區服務業引導資金驗收管理小組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