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賢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奉賢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9/8/30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社區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
《奉賢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奉賢區第五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奉賢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試行)》
上海市奉賢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奉賢區經濟委員會
上海市奉賢區財政局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奉賢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促進本區服務業快速發展,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加大對本區服務業重點領域的投入,規范本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區引導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區引導資金對本區服務業的引導帶動作用,結合《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府規〔2018〕5號),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本區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本區服務業發展的扶持性資金,包括:為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市引導資金)支持項目配套的扶持性資金和為區引導資金自主支持項目提供的扶持性資金。
區引導資金實行分級負擔原則,由區、鎮(開發區)兩級按照3:7的比例負擔。
第三條 支持對象
區引導資金支持的對象為在本區依法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項目單位應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管理部門
由區發展改革委、區經委、區財政局等部門組成區評審小組,負責申報市、區引導資金支持項目的申報受理、初審轉報、評估管理、審核批復、事中事后監管等工作。區評審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委。
第五條 支持領域
區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區服務業發展過程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重點區域和新興行業,促進服務業的國際化、市場化、社會化和規模化發展,培育服務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國家政策導向層面
1、支持《服務業創新發展大綱(2017-2025)年》(發改規劃〔2017〕1116號)中明確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2、支持國家明確要求加快發展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二)市級政策導向層面
1、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5〕27號)、《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滬府發〔2016〕65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本市生活性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14〕59號)中明確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2、支持本市明確提出促進發展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三)區級政策導向層面
1、支持《關于推進上海美麗健康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17〕67號)和《奉賢區現代服務業發展“十三五”規劃》中明確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2、經區政府批準其他需要支持的項目。
第六條 支持方式
區引導資金采用分類支持的方式。
(一)達到滬府規〔2018〕5號文件要求,獲得市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按照市級支持資金1:0.5的比例安排區級配套資金。
(二)未達到滬府規〔2018〕5號文件要求、總投資400萬元以上、通過區評審小組評審的項目,給予區級支持資金。單個項目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項目總投資是指經區評審小組委托的中介機構核定后的項目投資額。
對單個項目的支持資金數額一般應與項目單位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度相匹配。對具有重要示范帶動作用,并具有技術先進、模式創新等特性的項目,可視具體情況由區評審小組做出特別安排。對于有助于提升城市功能的項目,經區政府同意,可適當降低該要求,先行扶持培育。
對于事關我區服務業發展全局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支持資金額度。
區引導資金的支持,采用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企業設備購置安裝、軟件開發、技術轉讓、人員培訓、系統集成、設計咨詢、研發測試、資質認證等與項目建設密切相關的用途。
探索區引導資金基金化運作和管理模式,結合風險投資等市場化基金對項目的投入情況,簡化評審流程,研究跟投等支持方式,進一步放大財政資金支持對服務業發展的引領帶動作用。
第七條 申報受理
(一)各鎮(開發區)及相關部門,負責區引導資金項目申報的組織和初核工作,初審通過后提交區發展改革委。項目單位和初核單位對提交的申報資料的合規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區評審小組根據申報情況建立區引導資金預算管理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委托中介機構通過專家評審方式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篩選后納入項目庫。
(三)對評審通過且符合市引導資金支持條件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按照滬府規〔2018〕5號文件要求向市有關部門提交申請。
(四)對評審通過且符合區引導資金支持條件的項目,由區評審小組進行討論,形成初步意見,經報區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平臺討論決定后形成審核意見,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申報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項目基本信息表(市、區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
(二)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三)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文件(不列入核準范圍的項目可不提供)。
(四)項目建設實施地點的場地證明(自有房產證,租賃場地者需提供租賃合同及出租方房產證)。
(五)如項目涉及土建、加層、外立面改造、污染排放等,需提供規土、住房、建管、環保等部門的批復意見。
(六)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供相關機構出具的節能評審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等。
(七)項目單位近三年財務報表及上年度審計報告。
(八)自籌資金出資證明(包括自有資金的銀行存款證明、貸款資金的銀行貸款承諾書、貸款協議、貸款合同,自籌資金需達到項目總投資額的60%以上)。
(九)涉及與其他機構合作或許可經營的須提供合作協議/批復或許可證。
(十)風險投資、成果或者專利證書等其他相關材料。
(十一)項目建設計劃進度安排。
(十二)市明確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資金撥付
(一)獲得市、區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與項目單位簽署《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實施框架協議書》,分別向市、區評審小組報備。
(二)獲得市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待市引導資金首款下達后,區、鎮(開發區)分別按照各自負擔部分的40%撥付首款,項目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撥付剩余款項。
(三)獲得區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區、鎮(開發區)分別按照各自負擔部分的40%撥付首款,項目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撥付剩余款項。
第十條 項目監管
區引導資金支持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應每季度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包括項目投資、實施進度、單位整體經營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等。
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推進項目實施等具體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將項目執行情況、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等分別報送市、區評審小組。
區評審小組會同區審計局、區有關部門等按照有關規定,對區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計,委托專業機構對區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開展后評估、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
項目竣工后,項目單位應在六個月內,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驗收申請。區發展改革委作為項目驗收牽頭部門,按照市、區項目驗收管理要求,組織區評審小組及區有關部門,在項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內對項目進行驗收。
項目單位申請驗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項目驗收基本情況表。
(二)項目驗收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和實施主體;項目起止時間;項目主要內容和功能;項目建設目標完成情況;項目實際完成投資情況;資金籌措情況和到位情況;資金使用和管理是否規范合理;項目建成后相關經濟、財務和社會效益;項目以上各方面實際情況與申報材料的差異及原因;項目總體完成情況自評價等。
(三)項目申請報告。
(四)項目財務決算報告(包括經審計的項目單位連續兩年年度財務報表)。
(五)項目審計報告(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資金審計報告)。
(六)與項目成果有關的重要資料和證明,主要包括有關認定證書、成果或專利證書、用戶使用情況報告等。
(七)其他相關材料。
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驗收,應由項目單位遞交項目延期驗收說明報告,說明項目延期驗收原因,報區評審小組同意實施。
第十二條 項目變更
區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變更申請,不得擅自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單位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四)建設期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總投資額縮減20%及以上。
(六)其他規定的重要變更事項。
市引導資金支持項目變化導致引導資金支持金額發生變化的,由市評審小組收回超額支持部分,區配套資金由區評審小組收回超額支持部分。
區引導資金支持項目變化導致引導資金支持金額發生變化的,由區評審小組收回超額支持部分。
第十三條 項目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評審小組討論通過后,由區評審小組收回已撥付的區引導資金。對獲得市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向市評審小組辦公室提出撤銷市引導資金支持項目的申請。
(一)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二)項目單位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和目標。
(三)項目建設期滿6個月,未及時提出驗收或延期申請。
(四)項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時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項目的情形。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
區評審小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的項目評審、后評估、審計、績效評價等相關費用,在區引導資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
區引導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凡獲得區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等。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除按照國家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給予相應處罰外,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區引導資金,并取消項目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申報市、區引導資金的資格。
第十六條 信用管理
區評審小組對項目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記錄項目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不同階段的失信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市、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過去三年里有偷稅、漏稅等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取消項目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申報市、區引導資金的資格。
第十七條 附則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