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浦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充分發揮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對楊浦區服務業發展的引導帶動作用,規范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管理,促進項目更好地發揮經濟和社會效益。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18?5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持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申請國家、本市、本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的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法人、非法人組織(分支機構除外);
2、依法設立登記注冊、稅收戶管地在本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
3、項目單位應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4、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條 管理推進部門
由區發改委、區科委、區商務委、區財政局、區投促辦等部門組成楊浦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評審小組(以下簡稱“區評審小組”),負責引導資金的初審、全過程管理等工作,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評審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評審辦公室”)設在區發改委。
第四條 資金安排
引導資金由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國家和市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配套,以及區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支持。
區評審小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初審評估、事中監管、驗收等,相關管理費用由區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支持范圍
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重點區域和新興行業的項目建設、重大問題研究等,培育服務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促進服務業的國際化、市場化、社會化和規模化發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支持符合《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府規?2018?5 號)的規定,且屬于本區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2、支持《關于促進“兩個優先”產業發展政策的實施辦法》(楊發改規范?2018?2 號)中明確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3、其他經區政府批準需要支持的項目。
第六條 支持方式
引導資金的支持,采用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設備購臵安裝、軟件開發、技術轉讓、人員培訓、系統集成、設計咨詢、研發測試、資質認證等。
(一) 市級項目
對經本區申報且獲得市級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按照不低于 1:1 的比例安排區級配套資金。
重大示范項目:經核定總投資 3000 萬元(含)以上,對全市服務業發展具有重要示范帶動作用,并具有技術先進、模式創新等特性的項目,由市、區兩級引導資金支持(市級支持金額原則不超過 600 萬)。
重點項目:經核定總投資 1000 萬元(含)以上,區級配套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由市、區兩級引導資金支持(市級支持金額原則不超過 300 萬)。
(二)區級項目
對符合楊浦區產業發展導向,經核定項目總投資達到500萬元(含)以上,1000 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由區評審小組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給予區級引導資金支持。區級項目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支持金額原則不超過 150 萬元),每年由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七條 項目庫管理
區評審辦公室建立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根據相關規定開展入庫申報、項目跟蹤和項目庫維護。項目單位可通過區評審辦公室提交入庫申請并上交項目材料。區評審辦公室按照有關要求將項目納入項目庫。
第八條 評審和轉報
(一) 市級項目
區評審小組按照市相關工作要求,每年委托中介機構對在庫項目,通過開展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綜合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經區評審小組審議,通過區政府審定后, 上報市評審小組辦公室。
(二) 區級項目
參照市級項目評審要求,每年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綜合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經區評審小組審議,通過區政府審定后,形成區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扶持項目名單。
第九條 信用和網上公示
通過網上公示、信用審核的擬支持項目將獲得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支持。
第十條 信用管理
區評審小組對項目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記錄項目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不同階段的失信行為,并按照有關要求提供給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
市級引導資金項目項目單位完成框架協議簽訂,并備案至市評審小組,在市引導資金支持計劃下達后,由區發改委向區財政局申請資金撥付,首次撥付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預定支持金額的40%,項目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撥付剩余款項。區級引導資金項目采取后補貼的方式,根據驗收結果進行撥付。
第四章 項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二條 協議管理
獲得支持項目單位簽署《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實施框架協議書》(以下簡稱“框架協議”),明確項目單位建設責任、建設內容等項目管理重要事項,并向市、區評審小組報備。
第十三條 監督管理
區評審小組為獲支持項目的日常監督和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的實施、推進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監管和跟蹤服務。項目單位獲得資金扶持后應按照本辦法實施管理,并接受評審辦公室和第三方中介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一) 事中監管
1、引導資金支持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應每季度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內容和實施場地、項目投資、實施進度、團隊建設、組織管理制度、單位整體經營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等。
2、區評審辦公室委托中介機構,對獲得支持項目開展全流程事中監管。通過實地勘察,核實項目單位季度上報內容真實性,并形成季度監理報告,定期報送區評審辦公室。
(二) 跟蹤服務
對獲得服務業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區評審小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加強跟蹤服務。對項目單位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由區評審小組積極協調推進,對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將變化情況及時上報市評審小組。
(三) 事后監管
區評審辦公室會同區審計局、區行業主管部門等按照有關規定,對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開展抽查,根據相關要求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引導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后評估等工作。
市級項目:區評審辦公室負責將獲支持項目執行情況、引導資金使用情況定期報送市評審小組。及時總結服務業發展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項目執行、項目驗收等情況,形成年度引導資金使用總結報告,上報市評審小組。
區級項目:區評審辦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根據要求定期將獲支持項目執行情況報送區評審小組,區評審小組通過召開工作專題會議等形式,研究引導資金項目建設情況。
第十四條 項目變更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區評審辦公室提出申請,不得擅自變更。區評審辦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審核項目調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出具書面意見。
涉及市級項目,由區評審小組應將項目有關材料報市評審小組。涉及區級項目,由區評審小組召開專題會議研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四)建設期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指延期 1 年及以上)。
(五)總投資額縮減20%及以上。
(六)其他規定的重要變更事項。
根據要求,項目變化導致引導資金支持金額發生變化的,由市、區評審小組限期收回超額支持部分。
第十五條 項目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評審辦公室提出撤銷引導資金支持項目的申請,市級項目經區評審小組審議通過后,報送市評審小組,經市評審小組審定后,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區級項目經區評審小組審定后,不予撥付扶持資金。
(一)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二)項目單位未經申請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和目標。
(三)項目建設期滿 6 個月,未及時提出驗收或延期申請。
(四)項目延期 2 年后仍不能按時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項目的情形。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
(一)驗收時限。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六個月內向區評審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原則上驗收工作在項目建成(竣工)后 1 年內完成;若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驗收,項目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書面提出延期申請報請區評審辦公室批準。
(二)驗收程序。對符合驗收要求項目單位,由區評審辦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驗收。第三方中介機構全面評估項目建設內容、功能、目標完成情況等,出具項目驗收評估報告,并上報區評審辦公室,最終確定驗收結果。
第十七條 責任追究
引導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凡獲得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等。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除按照國家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給予相關處罰外,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并取消項目法人和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等,同時上報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