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黃浦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7-18
區政府各委、局、辦,各街道辦事處:
《黃浦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第42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7日
黃浦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提升黃浦區服務業的整體質量和能級水平,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改善服務業發展環境,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服務業投入,進一步完善規范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府規〔2018〕5號)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引導資金由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本區服務業發展的配套、補助性資金。
第三條 (支持對象)
引導資金支持的對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法人、非法人組織(分支機構除外);
(二)依法登記注冊在本區;
(三)稅收征管關系在本區;
(四)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管理機構)
由區發改委、區商務委、區科委、區金融辦、區財政局和區審計局組成黃浦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評審小組(以下簡稱“區評審小組”),負責引導資金申報受理、評估管理、審核批復、監督稽查、驗收管理等工作。區評審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改委。
第二章 使用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 (使用范圍)
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重點區域和新興行業的項目建設、業務開展、重大問題研究等,培育服務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促進服務業的國際化、市場化、社會化和規?;l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符合《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府規〔2018〕5號)的規定,且屬于本區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二)支持《黃浦區關于進一步加快高端服務業發展的意見》(黃委發〔2016〕24號)中明確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三)支持外灘濱江高端服務業創新發展示范區內的重點服務業項目;
(四)其他經區政府批準需要支持的項目。
第六條 (支持方式和標準)
引導資金的支持,采用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設備購置安裝、軟件開發、技術轉讓、人員培訓、系統集成、設計咨詢、研發測試、資質認證等。
(一)市級支持項目
對經本區申報且獲得市級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區級配套資金。
重大示范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含)以上,對全市服務業發展具有重要示范帶動作用,并具有技術先進、模式創新等特性的項目,區級配套資金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600萬元。
重點項目:總投資1000萬(含)以上,區級配套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二)區級支持項目
對符合黃浦區產業發展導向,屬于薄弱環節、關鍵領域、重點區域和新興行業,總投資1000萬以下或1000萬以上但是未獲得市級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由區級引導資金給予支持。區級支持項目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由區評審小組會同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
本辦法所指的項目總投資是指經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評審小組(以下簡稱“市評審小組”)或區評審小組委托的中介機構核定后的項目投資額。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七條 (項目庫管理)
區評審小組辦公室建立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預算管理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根據相關規定開展入庫申報、項目跟蹤和項目庫維護。項目庫設在黃浦區企業發展服務平臺。
第八條 (入庫申報)
項目單位可通過黃浦區企業發展服務平臺提交入庫申請并上傳項目材料。區評審小組辦公室按照有關要求對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進入項目庫。
第九條 (評審和轉報)
區評審小組按照市相關工作要求,每年2月28日和7月15日前委托中介機構對在庫項目通過開展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綜合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
評估意見經區評審小組復核、區政府審定后,屬于市級引導資金支持項目,報送至市評審小組;屬于區級支持項目,進入擬區級支持項目名單。
第十條 (網上公示和信用審核)
對擬支持項目進行網上公示。網上公示階段,區評審小組對當年所有擬支持項目開展信用審查。信用審查包括但不限于登記狀態審核、征管關系審核、信用信息審核等。
通過網上公示、信用審核的擬支持項目將獲得引導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協議管理)
區發改委與獲得市、區兩級支持項目的項目單位簽署《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實施框架協議書》(以下簡稱“框架協議”),明確項目單位建設責任、建設內容等項目管理重要事項,并向市、區評審小組報備。
第十二條 (資金撥付)
(一)市級支持項目:
框架協議備案至市評審小組,待項目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由區發改委向區財政局申請撥付全部配套資金。
(二)區級支持項目:
框架協議備案至區評審小組后,由區發改委向區財政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由區財政分階段撥付資金。首款在項目中期審計時撥付,其額度按照項目進展情況予以確定。首款原則上不超過預定支持金額的40%。項目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撥付剩余尾款。
第四章 項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三條 (監督管理)
區評審小組辦公室為獲支持項目的日常監督和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的實施、推進情況進行事中監管、中期審計、跟蹤服務和事后監管。
(一)事中監管:區評審小組辦公室可委托中介機構,對獲支持項目建設過程開展全流程事中監管。中介機構應按照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嚴格對照項目申請報告和框架協議書,復核項目建設進度、提出整改建議、報告檢查結果。
(二)中期審計:區評審小組辦公室委托中介機構,對獲支持項目開展中期審計。中介機構應在項目框架協議簽訂1年內對項目資金管理、建設進度和投資完成情況等進行審計,向區評審小組辦公室提交審計報告。
(三)跟蹤服務:區評審小組辦公室按照相關規定要求,會同市評審小組成員以及相關部門對于獲得市引導資金支持的重大示范項目進行全程跟蹤服務;推進重點項目和區級支持項目實施。
(四)事后監管:區評審小組辦公室會同區審計局、區行業主管部門等按照有關規定,對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開展抽查審計、專項檢查、重點稽察,不定期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后評估、實施項目績效管理等工作。
區評審小組辦公室負責每季度將獲支持項目執行情況、引導資金使用情況報送市評審小組。對服務業發展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項目驗收情況等進行及時總結,形成年度引導資金使用總結報告,在每年2月底前報市評審小組。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責任)
項目單位承擔以下責任:
(一)引導資金到賬后及時通報區評審小組辦公室;
(二)嚴格按照框架協議推進項目實施;
(三)引導資金嚴格專款專用;
(四)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如實向區評審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內容和實施場地、項目投資、實施進度、團隊建設、組織管理制度、單位整體經營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等;
(五)項目推進過程中,認真配合開展項目檢查,并按要求及時整改;
(六)按照項目進度及時提交驗收申請;
(七)配合開展項目竣工驗收;
(八)及時向區評審小組辦公室通報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變化;
(九)發生引導資金收回情形的,配合相關退款工作;
(九)配合市、區兩級評審小組的現場調研、抽查和審計等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
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后6個月內向區評審小組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按照相關規定提交驗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項目實施框架協議書(核準項目提供項目批準文件);
(二)項目合同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
(三)項目單位在項目執行期內季度執行情況報告;
(四)項目總結報告;
(五)項目財務決算報告(包括近兩年項目單位審計報告);
(六)經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
(七)評審小組認為需要查驗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驗收程序)
區評審小組負責項目驗收的組織管理工作,并在項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內進行驗收。主要包括:
(一)委托審計機構對項目進行現場踏勘和驗收審計;
(二)組織項目驗收答辯,形成驗收結論;
(三)根據驗收結論做出批復,同步抄送至市評審小組。
第十七條 (項目變更)
獲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及時、主動向區評審小組辦公室提出變更申請,不得擅自變更。對于市級支持項目,區評審小組辦公室應在收到變更申請后,及時將有關文件反饋至市評審小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四)建設期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總投資額縮減20%及以上;
(六)其他規定的重要變更事項。
對項目單位未按照要求主動報告重大變化,或者隱瞞、謊報、緩報的,經查實后,由區評審小組作出變更決定,并按照框架協議追究項目單位責任。
項目變化導致引導資金支持金額發生變化的,限期收回引導資金超額支持部分。
第十八條 (項目撤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于市級支持項目,由區評審小組辦公室向市評審小組辦公室提出撤銷引導資金支持項目的申請;對于區級支持項目,經區評審小組討論通過后,由區評審小組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
(一)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二)項目單位未經審批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和目標;
(三)項目建設期滿6個月,未及時提出驗收或延期申請;
(四)項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時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項目的情形。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管理費用)
區評審小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的引導資金項目綜合評估、事中監管、審計、績效評價等相關費用納入區評審小組辦公室部門預算,由評審小組專項工作經費列支。
第二十條 (責任追究)
引導資金必須??顚S?。凡獲得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等。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除按照國家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給予相關處罰外,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并取消項目法人和項目負責人3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等。相關記錄計入信用平臺。
第二十一條 (信用管理)
區評審小組對項目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記錄項目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不同階段的失信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給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過去3年里有偷稅、漏稅等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取消項目法人和負責人3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附則)
本辦法由黃浦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7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