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專項支持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快推進本市信息化建設,貫徹落實國家、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規劃和智慧城市建設的有關要求,規范上海市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在信息化建設和應用領域的使用,依據《上海市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信規[2015]84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的政策規定和導向要求,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管理職責)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預算,發布年度項目指南,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并負責項目的驗收和專項支持資金的追回。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專項支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支持對象)
本領域的支持對象為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單位(分支機構除外),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具有承擔項目建設開發、應用推廣、提供專業服務的相應能力。
第五條(支持范圍)
專項支持資金重點支持以下方向:
(一)推動信息化惠及民生。支持公共服務內容整合、渠道拓展、模式創新以及其他與提升市民高品質生活相關的信息化建設項目。
(二)推動信息化在城市管理和社會治理領域的深度應用。支持利用信息技術支撐上海城市能級提升和安全高效運行,促進城市管理精細化、社會治理智能化的項目。
(三)提升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水平和效率。支持利用信息技術推動資源集約、信息共享、系統集成和業務協同,促進智慧政府建設的項目。
(四)推動大數據應用和產業發展。支持數據來源明確、以數據資源深度挖掘、融合利用為特色,對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社會治理創新,產業轉型提升,關鍵技術突破等作用明顯的重點領域大數據應用項目。
(五)推動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新一代信息通信關鍵技術應用,搭建信息基礎設施創新平臺和架構,提升信息通信服務載體服務能力的項目。
(六)推動創新示范及應用推廣。支持經認定的市級信息化創新試點示范建設及優秀信息化產品服務推廣。
(七)優化信息化發展環境。支持信息化標準規劃制訂、信息化評估和監測分析、信息化宣傳培訓等。
(八)國家有關部門在本市合作開展的信息化試點、試驗或示范。
(九)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信息化項目。
第六條(支持方式)
專項支持資金采用無償資助、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
第七條(支持標準)
(一)建設類項目支持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創新示范及應用推廣類項目, 根據評估結果給予單個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三)國家有關部門在本市合作開展的信息化試點、試驗或示范根據國家或本市相關部門的要求給予支持。
經市政府批準的重大項目,支持比例和金額可不受上述支持標準限制。
第八條 (項目指南)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本市信息化規劃執行和信息化發展的實際情況,編制發布專項支持資金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明確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公布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要求。
第九條(項目申報)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單位,可以按照本實施細則以及年度項目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項目。項目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項目評審)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評審。
經綜合平衡后編制擬支持項目計劃,并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專項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 (項目確定)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公示等情況確定專項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三條(項目協議)
經確定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與市經濟信息化委簽訂項目協議。項目協議應當明確項目內容、驗收考核指標、實施期限、資金支持額度、資金支付方式等內容。
雙方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內容實施;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調整協議內容。
第十四條(資金撥付)
建設類項目首次撥付支持金額的50%,項目完成并通過驗收后再撥付剩余尾款;創新示范及應用推廣項目,經評估后,可一次性撥付獎勵或補貼;購買服務類項目,按合同約定進行撥付。
第十五條(項目管理)
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定期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報送項目進展及專項支持資金使用情況;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
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6個月內備齊驗收申請材料,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按照項目協議約定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管理費用)
市經濟信息化委因加強本領域項目管理、規范資金使用發生的評估、審計、驗收等費用,在專項支持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項目變更和撤銷)
專項支持項目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報請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除不可抗力外,項目因故終止或撤銷的,項目單位應將已經撥付的資金按原渠道退繳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財務監督)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對于違規使用資金情況,按照《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信用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記錄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不同階段的失信行為, 并按有關規定提供給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于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相關單位三年內申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信息公開)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二條(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和追蹤問效。
第二十三條(責任追究)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3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2024年3月19日。《上海市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專項支持實施細則》(滬經信推〔2016〕20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