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2020年重點項目指南
板塊 | 編號 | 資助事項 | 支持標準和方式 | 申報條件 | 申報材料 | |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優化園區服務環境 | X01 | 支持科技樓宇、園區等各類市場運營主體,為實體經營的中小企業等減免房租。 | 最高不超過2020年2月和3月減免金額的50%給予補貼。 | 中小企業超過2500家的區,原則上每個行政區不超過5000萬元。 | 1、申請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市場化運營企業(非國有(集體)企業或非國有(集體)控股企業),且房產權利人為非國有(集體)企業或非國有(集體)控股企業。 2、對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辦公用房和生產用房租金已經減免。 3、受益對象:承租非國有房產的非國有中小企業或為園區提供服務的非國有機構。中小企業范圍參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有關規定,根據所屬行業予以確定。 | 1、企業營業執照和獲房租減免單位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 2、獲房租減免單位與運營企業的租房協議。 3、減免2020年2月、3月房租的證明文件(需加蓋獲減免房租單位的公章)。 4、房屋產權證明。 5、相關房產權利人的授權運營協議、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 |
中小企業在1500-2500(含)家的區,原則上每個行政區不超過4000萬元。 | ||||||
中小企業在1500(含)家以下的區,原則上每個行政區不超過3000萬元。 | ||||||
X02 | 支持園區運營單位完善園區防控疫情的公共配套設施建設。 | 按實際支出的50%給予支持,單個運營單位最高支持500萬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請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園區運營企業或機構。 2、公共配套設施為:為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購置防疫器材、物資;配置隔離設施;為疫情防控升級園區信息管理系統等。 3、配套設施在疫情防控期間已投入使用。 4、費用支出時間為:2020年1月至3月。 | 1、企業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 2、配套設施匯總清單(名稱、數量、用途等)及采購合同、發票。 3、投入使用的證明材料。 4、申請主體及園區運營情況說明,以及相關園區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 | ||
X03 | 在疫情防控中,分園服務平臺對防疫重點企業提供服務,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資助。 | 經區政府同意,給予100萬元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主體為經認定的張江示范區試點平臺建設單位。 2、申報主體在提供專項金融信貸服務;拓寬疫情防控相關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強化保險保障作用;支持重點防疫物資供銷企業擴產增能、增加進口;落實進口防疫物資稅收優惠;協助進口防疫物資快速通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3、區政府同意給予支持(區政府根據申報主體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貢獻情況,擇優推薦)。 | 1、企業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2、區政府同意給予支持的文件。 3、在防控疫情中提供服務并做出突出貢獻的情況。 |
板塊 | 編號 | 資助事項 | 支持標準和方式 | 申報條件 | 申報材料 |
支持企業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平穩發展 | X04 | 支持企業自主開展或聯合高校、科研院所加快疫情防控創新產品研制。 | 獲得產品注冊證書獎勵300萬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請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且主營業務符合市政府文件規定的分園產業定位。 2、產品為應用于疫情防控生物醫藥領域的創新產品。 3、研制的創新產品已獲得產品注冊證書投入應用。 4、產品研制期為2020年1月至疫情結束。 | 1、企業營業執照。 2、聯合高校、科研院所研制的,需提供與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合作協議,或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協議。 3、創新產品科技查新報告。 4、已應用的客戶清單及合同等證明文件。 5、產品注冊證書。 |
X05 | 支持園區重點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供遠程在線服務。 | 按實際支出的50%給予支持,單個企業最高支持50萬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請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或機構(不含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且主營業務符合市政府文件規定的分園產業定位。 2、支持購置軟件和相關儀器設備。 3、采購時間為2020年1月至2月期間,且在單位復工時開始使用在線服務。 | 1、企業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 2、購置信息化系統、設備的合同、發票、財務憑證。 3、已提供在線服務的證明材料。 4、在線服務的功能介紹。 5、復工備案材料。 | |
企業培育 | A01 | 對孵化畢業企業和孵化機構,給予資助。 | 對孵化畢業企業,給予10萬元的事后一次性支持。 對孵化機構每孵化畢業1家企業,給予5萬元的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孵化畢業企業或孵化機構。 2、孵化企業畢業時間為2019年度。 3、企業若由于滿足孵化畢業條件中融資額條件畢業的,則與B05不重復資助。 | 1、企業營業執照。 2、上海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畢業備案表。 |
A02 | 對區政府主導的創新創業活動,給予資助。 | 對活動資助額不超過實際支出額的50%,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主體為區政府委托的實施單位。 2、申請資助需事先得到上海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辦公室的同意。 | 1、企業營業執照。 2、政府委托實施創新創業活動的材料。 3、活動實際支出專項審計報告。 4、活動總結報告。 | |
A03 | 對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單位或新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資助。 | 給予25萬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主體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 2、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新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 3、每家企業只能享受一次。 | 1、企業營業執照。 2、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3、新引進高新技術企業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歷次地址變更的工商證明材料。 |
板塊 | 編號 | 資助事項 | 支持標準和方式 | 申報條件 | 申報材料 | |
企業培育 | A04 | 對高增長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資助。 | 對2019年度營收2000萬元-5000萬元(含)之間、研發投入強度5%以上,且前3年營收復合增長率25%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0萬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 2、2019年度較2018年度營收增長率不低于10%。 3、主營業務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 | 1、企業營業執照。 2、2016、2017、2018、2019年度提交至稅務部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封面、企業基礎信息表、年度納稅申報表)。 3、企業2018、2019年度審計報告。 4、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復審要求的2019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含附表)。 5、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 |
對2019年度營收5000萬元-2億元(含)之間、且前3年營收復合增長率20%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支持。 | 研發投入強度4%-5%(含)的,給予80萬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
研發投入強度5%以上的,給予100萬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
對2019年度營收2億元-5億元(含)之間、且前3年營收復合增長率15%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支持。 | 研發投入強度3%-4%(含)的,給予100萬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
研發投入強度4%-5%(含)的,給予120萬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
研發投入強度5%以上的,給予150萬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
對2019年度營收5億元以上、且前3年營收復合增長率15%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支持。 | 研發投入強度3%-4%(含)的,給予150萬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
研發投入強度4%-5%(含)的,給予180萬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
研發投入強度5%以上的,給予200萬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板塊 | 編號 | 資助事項 | 支持標準和方式 | 申報條件 | 申報材料 |
科技金融 | B05 | 對獲得創業投資基金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給予資助。 | 對首次獲得機構投資者股權投資的,按照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后續獲得的投資機構股權投資,按照每次實際投資額的2%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400萬元;每家企業年度資助額不超過600萬元。 根據投資款到位情況,給予事后支持。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且主營業務符合市政府文件規定的分園產業定位。 2、投資機構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或經營范圍含股權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管理、創業投資管理。 | 1、企業營業執照。 2、申報首次融資資助的,提供企業自成立之日起歷次股權變更的工商證明材料。申報后續融資資助的,提供與此次融資相對應的股權變更的工商證明材料。企業股改后的股權變更,提供相關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3、企業2019年度審計報告。 4、投資協議等相關材料。 5、資金到位證明。 6、投資機構的相關材料。 |
B06 | 對獲得擔保貸款的企業,給予一定資助。 | 對符合融資擔保機構及銀行要求,取得擔保貸款的企業,給予企業擔保費50%的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貸款額的2%,每家企業年度資助額不超過50萬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且主營業務符合市政府文件規定的分園產業定位。 2、企業于2019年獲得擔保貸款,且該擔保由上海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管理中心或持有有效經營許可證的擔保公司提供。 | 1、企業營業執照。 2、擔保協議及擔保貸款協議。 3、擔保費發票。 4、擔保公司的經營許可證。 | |
B07 | 對企業獲得首次銀行貸款,在貸款結清后,給予資助。 | 按該筆貸款發生利息的5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且主營業務符合市政府文件規定的分園產業定位。 2、企業已獲得首筆銀行貸款,且在2019年度內結清。 | 1、企業營業執照。 2、企業從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系統查詢的《企業信用報告》。 3、該筆貸款業務合同或相關證明材料。 4、相關還本付息憑證。 |
板塊 | 編號 | 資助事項 | 支持標準和方式 | 申報條件 | 申報材料 |
科技金融 | B08 | 對企業進行股改、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給予資助。 | 對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按照實際發生的中介服務費用給予50%支持,最高不超過30萬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 2、企業已完成股改。 | 1、企業營業執照。 2、企業工商變更證明。 3、企業與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簽署的股改服務協議。 4、與協議相對應的費用發票及支出憑證。 5、費用明細匯總表。 |
B09 | 對企業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創新板(N板)掛牌,給予75萬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 2、企業已在新三板或N板掛牌。 | 1、企業營業執照。 2、《關于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或《關于同意×××股份有限公司進入科技創新板掛牌的通知》。 | ||
B10 | 對企業首次申請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獲得受理,給予150萬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 2、企業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上市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受理。 3、企業在科創板的上市申請,獲得上海證券交易所受理。 | 1、企業營業執照。 2、企業上市申請獲得的受理函。 | ||
B26 | 對新備案及增資擴股的股權投資企業給予資助。 | 以公司制形式注冊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可按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原則上可按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的0.5%,給予合伙企業委托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已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進行增資擴股時,對新增實收資本或新增實際募集資金,可參照以上標準給予獎勵。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 2、新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指在2019年內按國家相關規定完成登記備案手續,且成立于2018年1月1日之后。 3、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委托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均需注冊在同一行政區內。 4、申報主體需實施基金托管。 5、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的實繳注冊資本獎勵,僅針對已進入基金托管賬戶的部分。 | 1、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委托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營業執照。 2、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與其委托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間的委托協議。 3、基金托管賬戶資金到位證明。 4、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材料。 5、投資項目明細表(含被投項目證明,可采用投資協議或被投企業出具的股權變更協議或被投企業工商變更登記證明)。 6、基金托管證明材料。 | |
知識產權 | C11 | 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建立企業專利聯盟(集團內部聯盟除外)。 | 對聯盟建立專利池相關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的50%予以支持。最高100萬元。 | 1、申報主體為專利聯盟牽頭單位,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 2、專利池費用包括:入池評估、分析費用、培訓費用。 | 1、企業營業執照。 2、專利池清單。 3、交叉許可協議。 4、發生費用的支出憑證。 |
C12 | 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評議、專利導航的給予資助。 | 按費用實際發生額給予50%資助。單個項目支持總額不超過10萬元。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 2、符合國家知識產權總局《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項目實施導則(暫行)》,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地方標準《知識產權評議技術導則》(DB31/T1169-2019)。 | 1、企業營業執照。 2、開展專利評議或專利導航的合同。 3、專利評議或專利導航報告。 4、發生費用的支出憑證。 | |
C13 | 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稱號的企業給予資助。 | 給予30萬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 | 1、企業營業執照。 2、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稱號的證明文件。 |
板塊 | 編號 | 資助 事項 | 支持標準和方式 | 申報條件 | 申報材料 |
科技人才 | D14 | 對聘用高級專家、杰出青年人才的單位,給予一定獎勵。 | (一)高級專家。 (二)杰出青年人才。對聘用國家級海外高層次青年人才工程入選者、國家“萬人計劃”青年拔尖人才、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青年長江學者,上海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工程入選者、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上海市領軍人才的單位。根據上年度實際發生的人才聘用費用,給予用人單位40%的獎勵。 上述獎勵,針對一名人才給予用人單位的伯樂獎勵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同一單位累計所獲獎勵不超過500萬元。用人單位可將獎勵資金自主用于建立人才培育池、支持人才科研和個人生活補貼等方面。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單位。 2、除諾貝爾獎、“圖靈獎”等國際知名獎項獲得者(或提名者)可柔性聘用外,其他類別人才均須為全職聘用。 3、所聘用的人才須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相關柔性聘用協議,且實際發生了相關的聘用費用,包括工資薪金、生活補貼、柔性聘用勞務服務費等。 4、所聘用的人才(含外部引進和內部培養)須在政策申報周期內。 5、本政策所指國際知名獎項包括:諾貝爾獎、圖靈獎、菲爾茲獎、克拉福德獎、沃爾夫數學獎、阿貝爾獎、拉斯克獎以及美國國家科學獎、美國國家技術創新獎、法國全國科研中心科研獎、英國皇家金質獎、科普利獎。 6、本政策所指重大國家科學技術獎是指: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及以上。
| 1、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加蓋單位公章)。 2、屬于全職聘用的,須提供勞動合同、上一年度人才個稅繳納記錄、社保繳納記錄和其他相關聘用費用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材料,并提供單位自制的全職聘用費用匯總清單(用于受理部門測算獎勵基數)。 3、屬于柔性聘用的,須提供聘用協議、柔性聘用費用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材料,并提供單位自制的柔性聘用費用匯總清單(用于受理部門測算獎勵基數)。 4、人才榮譽證書、政府文件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5、上述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
科技人才 | D15 | 對入選“科技部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的人才給予獎勵。 | 對入選“科技部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的人才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單位。 2、人才須入選“科技部創新人才推進計劃”。
| 1、用人單位營業執照。 2、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3、入選“科技部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的榮譽證書、政府文件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4、上述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
板塊 | 編號 | 資助事項 | 支持標準和方式 | 申報條件 | 申報材料 |
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 E16 | 對以區區聯動、與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軍民融合等各種方式實施的產業化項目,所發生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給予資助。 | 按已發生的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金額的1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1000萬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 2、產業化項目固定資產投資不少于2000萬元、不超過1億元(其中:生物醫藥領域的項目不超過5000萬元)。新增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固定資產總投資的80%。 3、符合市政府文件規定的分園產業定位。 4、項目須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應用前景好、示范帶動作用強;具有明確的實施目標和方案。 5、申報項目的承擔單位、項目名稱、總投資、建設地點、建設周期等有關證明材料的登記和表述應一致。 6、項目已經過核準或備案。 | 1、項目基本情況報告(含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項目的基本情況、總體目標、科技攻關(技術研發)目標、產業化目標(含市場應用情況、主要客戶)、主要建設內容、實施周期、總投資、新增投資、效益及示范帶動作用等完成情況)。 2、企業營業執照。 3、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4、項目竣工決算報告。 5、項目實施過程中獲得的知識產權、產業化成果、獎勵、鑒定、查新等證明材料。 6、第三方評測、用戶評價與反饋等報告。 7、項目簽訂的相關合作協議、合同。 8、環保、消防等部門竣工驗收批復。 9、項目單位項目實施期間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10、項目核準或備案證明文件。 |
E17 | 對企業實施的能級提升項目給予資助。 | 資助額不超過總投入的10%,單個項目最高200萬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請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范圍內的企業,改造內容與企業主營業務相符。 2、項目總投入不低于500萬元、不超過2000萬元。 3、項目基本完成項目建設,項目主要工藝設備及配套設施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并穩定試運行一定時間,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基本達到預期要求。 4、改造領域符合市政府文件規定的分園產業定位。 | 1、項目基本情況報告。 2、企業營業執照。 3、項目備案及變更證明文件。 4、環保、消防等部門竣工驗收批復。 5、設備清單差異對比說明。 6、技術佐證材料。 7、項目試運行情況報告。 8、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 |
E27 | 對國內首仿化學藥物或首款生物類似藥研發給予支持。 | 對獲準上市的國內首仿化學藥物、首款生物類似藥(不同劑型合并計算),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0萬元。 | 1、申請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 2、國內首仿化學藥物、首款生物類似藥已于2019年獲準上市,且生產地址在上海市。 | 1、企業營業執照。 2、國內首仿化學藥物、首款生物類似藥獲準上市的藥品注冊證書。 3、證明首仿化學藥物或首款生物類似藥的科技查新報告。 |
板塊 | 編號 | 資助事項 | 支持標準和方式 | 申報條件 | 申報材料 |
示范應用 | F18 | 對建設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或近零排放試點,給予資助。 | 一次性支持500萬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范圍內的機構,且為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或近零排放試點申報創建的單位。 2、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已獲批創建;獲批建設近零排放試點。 | 1、企業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2、已獲批創建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的證明文件。 3、已獲批建設近零排放試點的證明文件。 4、申報創建時提交的建設方案。 |
F19 | 對應用原創首臺(套)高端智能裝備、首批次高端集成電路產品的單位,給予資助。 | 按采購金額的20%給予資助,最高資助500萬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主體為使用方,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 2、首臺(套)高端智能裝備或首批次高端集成電路產品為2019年度市經信委評定的裝備或產品。 3、裝備或產品已交付使用。 | 1、企業營業執照。 2、首臺(套)高端智能裝備或首批次高端集成電路產品的采購合同。 3、已支付采購金額的支出憑證和專項審計報告。 4、首臺套高端智能裝備或首批次高端集成電路產品的認定文件。 | |
F20 | 對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或提名獎的企業給予資助。 | 獲得中國質量獎的,支持100萬元;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支持50萬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 2、首次獲獎。 | 1、企業營業執照。 2、獲獎證明。 | |
F21 | 對首次獲批為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給予資助。 | 支持200萬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 2、首次獲批。 | 1、企業營業執照。 2、國家有關部門批復文件。 3、申報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時的建設方案。 |
板塊 | 編號 | 資助事項 | 支持標準和方式 | 申報條件 | 申報材料 |
開放合作 | G22 | 對于獲得FDA、EMEA、WHO等國際藥品生產規范認證的;對新藥研究獲得FDA突破性療法(BTD)或再生醫學先進療法(RMAT)資格認定的,獲得EMA優先藥物(PRIME)資格認定的生物醫藥企業,給予資助。 | 獲得國際藥品生產規范認證的,支持200萬元。 對獲得BTD、RMAT、PRIME認定的,獎勵200萬元,同一藥品獲得多個認定的,不重復資助。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 2、已完成相關認證或資格認定。 | 1、企業營業執照。 2、認證或資格認定證明材料。 |
G23 | 對企業參加經確認的國際知名會展予以支持。 | 支持參展費的50%,參加多個會展的企業年度累計支持不超過200萬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報企業的注冊地在張江示范區內。 2、知名展會包括:美國拉斯維加斯電子展;美國高德納全球外包峰會;漢諾威消費電子、信息及通信博覽會;BIO(美國)全球生物技術大會;德國杜賽爾多夫醫療器械展;西班牙世界移動通信大會;德國慕尼黑機器人及自動化展覽會;迪拜國際能源、環保、水處理展覽會;新加坡國際通信與廣播科技展覽會;日本東京機器人展覽會。 3、參展費包括:展位費、展品運輸費、企業工作人員往返交通費(不超過2人,每人最高補貼5000元)。 | 1、企業營業執照。 2、參展合同及參展成果文件。 3、專項審計報告及相關費用的支付憑證。 | |
G24 | 對落實國家部委、上海市政府要求與外省市開展的戰略合作,張江示范區企業在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區域、蘭白試驗區、大連高新區等地建立研發機構或上述區域的企業在張江示范區建立研發機構的,給予支持。 | 認定為省級研發機構的,事后一次性支持300萬元;認定為國家級研發機構的,事后一次性支持500萬元。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企業,且為研發機構的控股股東。 2、研發機構包括:經省級以上部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 | 1、企業營業執照。 2、認定為研發機構的證明文件。 3、申報主體是研發機構控股股東(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的證明文件。 | |
科技創新功能集聚 | H25 | 對引進、培育國內外科技前沿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功能總部、龍頭企業、創新平臺等實施的項目給予資助。 | 最高資助4000萬元。 事前立項,分階段撥付。 | 1、申報主體為注冊在張江示范區內的機構。 2、區政府同意給予支持。 3、項目投入包括:建設經費(改造裝修費、機房建設費、硬件設備購置費、軟件購置或開發費、托管租賃費);運營經費(場地租賃費、材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協作研究費、知識產權費等)。 | 1、企業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2、引進機構的相關協議或文件材料。 3、區政府同意給予支持的文件。 4、項目建設可行性方案。 5、項目自籌資金來源證明。 6、場地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