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區專利產業化項目認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促進科技企業創新發展,提升核心競爭力,鼓勵企業專利技術創造和開發,加快企業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進程,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0〕11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申報產業專項資金的有關意見》(嘉府辦發〔2010〕18號)的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嘉定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區知識產權局)負責區專利產業化項目的立項、審批、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扶持方式
第三條 在本區工商注冊登記稅收征管的企業可申報區專利產業化項目。
第四條 申報區專利產業化項目認定的產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申報項目為擁有自主專利技術;
2、專利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
3、符合上海市和嘉定區的產業導向;
4、申報項目上年度產值不小于五百萬元,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第五條 區專利產業化項目扶持資金為專項補貼,用于支持專利產業化項目研發,技術創新。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區知識產權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全區企業受理專利產業化項目的立項申請。
第七條 符合項目立項條件的企業,按申報要求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嘉定區專利產業化項目申請表》
2、項目產品的專利授權證書
3、項目產品有效的技術水平查新報告
4、項目在科技方面已獲獎情況
5、列入有關科技計劃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申報材料需遞交至所屬鎮、街道、嘉定工業區、菊園新區有關部門初審,認可上報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九條 立項審理遵循科學管理、競爭擇優、公正透明的原則。評審工作由區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進行。
第十條 專家組對專利產業化項目的評審結果,由區知識產權局審核確認后在嘉定科技網上公示。
第十一條 對列入《上海市嘉定區專利產業化項目》支持的企業,授予“上海市嘉定區專利產業化項目”證書。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條 對被認定的專利產業化項目,給予資助。相關街鎮給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資助。
第十三條 區知識產權局將專項資助資金撥付至相關街鎮,再由街鎮撥付至項目申報企業。
第十四條 申報企業必須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如項目申報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依法追回其已得資助并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申報期間因客觀原因要求變更有關內容的,需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知識產權局審查同意,作有效文本修改后執行。
第十六條 區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產業化項目的管理、跟蹤、指導工作。獲得專利產業化項目支持的企業應將每年度的項目運作情況定期上報區知識產權局。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