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辦法及流程圖、資金分配結果
【來源:市經信委 發布日期:2020-02-06】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工業節能改造升級,推進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廣應用高效節能機電產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根據《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和《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17〕9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本辦法所稱的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稱扶持資金),按照本市節能減排政策關于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節能產品推廣及管理能力建設相關要求,從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支持原則)
扶持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業能源利用效率;
(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業節能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發展本市節能服務產業。
第四條(支持對象)
本辦法支持的對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冊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企事業單位;
(二)經營狀態正常,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體系;
(四)申報項目具有較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第五條(支持范圍和條件)
本辦法的支持范圍和條件是:
(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實現年節能量300噸標煤(含)以上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本市節能服務機構在工業、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務等領域采取節能效益分享或者節能量保證模式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單個項目年節能量在50噸標準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項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電機應用
本市企業購買使用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或者2級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電機,其中電動機拖動的風機、水泵、空壓機必須達到2級能效水平。節能服務機構購買的高效電機必須在本市安裝使用,單個企業購買總功率在300kW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設
支持本市重點用能單位建立符合《鋼鐵、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屬、輕工行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實施方案》(工信部節〔2015〕13號)技術指標要求的能源管理中心。支持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建設能源管理中心,實現園區及重點企業能源、環保數據計量傳輸與在線監控。其它行業和園區能源管理中心驗收要求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五)能源管理體系建設
支持本市企業按照 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體系要求》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
第六條(支持標準和方式)
本辦法按照以下支持標準和方式:
(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按照600元/噸標準煤的標準給予扶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獎勵標準為800元/噸標煤,節能量保證型項目獎勵標準為600元/噸標煤;診斷費補貼標準為200元/噸標煤,最高不超過6萬元。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節能設備設施投資額1000萬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三)符合支持范圍(三)的高效電機,根據裝機容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見表1)。使用“能效領跑者”電機按照表1補貼標準基礎上浮20%,新建項目節能評估中明確要求使用節能電機的不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
表1 高效電機補貼標準
產品類別 | 額定功率(kW) | 補貼標準(元/kW) | |
電動機改造 | 新購買使用 | ||
低壓三相異步電機 | 0.75≤額定功率≤22 | 100 | 60 |
22<額定功率<375 | 60 | 36 | |
高壓三相異步電機 | 355≤額定功率≤25000 | 50 | 30 |
稀土永磁電機 | 0.55≤額定功率≤315 | 200 | 120 |
(四)符合支持范圍(四)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設項目,按照設備設施投資額(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統)的2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五)符合支持范圍(五)的能源管理體系項目,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每家補貼10萬元。
扶持資金主要用于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以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同時符合支持范圍(一)、(二)、(三)、(四)情況的同一項目只能選擇一項給予扶持。已從其它渠道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七條(申報程序和項目評審)
符合要求的項目按照以下程序申報和評審:
(一)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電機、能源管理中心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布項目申報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完成并穩定運行6個月后(至少包括一個運行周期)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與服務平臺提出申請,經各區縣經委(商務委)或集團公司初審合格后,將書面材料報送至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情況進行現場審核,第三方機構根據至少1年的實際能源運行數據出具審核報告。
(二)能源管理體系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相關部門每年發布項目申報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在首次獲得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后,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與服務平臺提出資金申請,并將書面材料報送至市經濟信息化委。
(三)項目審核費用。涉及第三方機構審核的費用由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安排。審核費用支付標準為: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及高效電機項目設備設施投資額低于250萬元的單個項目審核費用為2萬元,250(含)~1000(含)萬元的單個項目審核費用為3.5萬元,高于1000萬元的單個項目審核費用為5萬元;能源管理中心項目單個審核費用為4萬元。
第八條(資金撥付)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對第三方機構審核結果進行審定,并將審定結果在市經濟信息化委網站上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審定意見和項目公示情況,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節能減排辦)提出財政獎勵資金使用計劃,并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市節能減排辦)下達的財政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提交撥款申請;市財政局收到撥款申請后,依據財政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財政獎勵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
第九條(監督和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對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市節能減排辦)負責對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市財政局負責對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扶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重復申報等方式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除追繳財政補貼資金外,三年內將取消其財政專項資金申報資格,并按有關規定將相關單位及主要負責人的失信行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參照執行)
符合申報條件的通信、建筑、交通、公共機構等領域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電機、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體系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區節能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各區相應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加快高效電機推廣促進高效電機再制造實施細則》(滬經信法〔2012〕682號)同時廢止。
· 附件:【 2019年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專項扶持資金操作流程圖】
· 附件:【 2019年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專項扶持資金分配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