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2020年版)
滬松經〔2020〕165號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委、市政府《關于全力打響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強化創新引領,加快培育新興動能,結合本市“五個中心”建設和“四新”經濟發展的要求,引導中小企業走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之路,促進本區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增強核心競爭力,將對獲得“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作為重點,在技術創新、市場開拓、品牌建設、管理提升、融資服務等方面優先提供適需有效的針對式服務,根據《松江區關于加快G60科創走廊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滬松府規〔2018〕10號),結合松江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實施細則的“專精特新”是指具有“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特征。
第三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管理部門)
松江區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委)負責區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申報受理、認定、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支持對象)
在本區進行工商注冊登記、連續經營二年以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小企業。
第六條(支持范圍)
(一)通用條件
企業年營業收入不少于800萬元。上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原則上不低于15%,或連續兩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原則上不低于10%。
(二)專項條件
1、專業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戶群、某一產品的細分區段,在行業細分市場領域內屬全國領先地位。
2、精細化。掌握自主知識產權或先進知識,擁有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含1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軟件著作權1項以上(含1項),或者近兩年以來經過權威機構認定的市級以上專有技術1項以上(含1項),R&D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超過3%,建立市級院士專家工作站或區(縣)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上述內容符合其中一項即達標)
3、特色化。產品或服務具有獨特性、獨有性、獨家生產的特點。近兩年內主持制(修)訂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企業具有中國馳名商標、上海市著名商標、上海市名牌產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稱號。
4、新穎化。適應消費者(包括生產性消費和生活性消費)行為的改變,符合“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四新經濟發展特征的產品或服務。
(三)限制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確定為本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已確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取消其資格:
1、在申請或復評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2、近兩年發生過安全、質量事故的;
3、環保不達標或發生過環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稅、漏稅行為的;
5、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6、其他。
第七條(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八條(支持標準)
對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給予一次性資助40萬元。對首次被認定為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對首次被認定為區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對被認定為區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后,再首次被認定為上海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按上海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資助標準可申請補貼差額部分。對被認定為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后,再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按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資助標準可申請補貼差額部分。
第九條(申報通知)
原則上每年7月至8月期間,區經委根據本區產業發展相關規劃和政策導向,編制發布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申報通知。
第十條(項目申報)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鎮、街道、經開區(綜保區)申報項目。各鎮、街道、經開區(綜保區)負責項目的受理、初審并將申報材料報送區經委。所需提交申報材料如下:
(一)松江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報表(打印版);
(二)松江區產業專項扶持資金鎮(開發區、投促分中心)初審意見表(鎮、開發區、投促分中心提供);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近兩年的年度審計報告,上年度企業納稅證明;
(五)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有關證書和證明復印件。如本市市級及以上行業協會或其他權威機構出具的細分領域排名證明、或者省級以上媒體發布的行業排名報道,發明專利證、軟件著作權證、科技成果證明,市級及以上院士專家工作站認證,區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馳名商標、著名商標證,名牌產品、名牌明日之星、高新技術企業證等。
(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聲明。
(七)無重大違法違規的情況說明。
第十一條(項目評審)
區經委負責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核、復審;依據國家產業政策、上海產業政策、審查結果及專家現場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評審后,擇優確定松江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支持的項目,由區經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區經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資金撥付)
區經委根據公示情況,確定給予支持的項目,由區經委會同區財政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的方式安排使用,在核定支持金額后一次性撥付扶持資金。
第十四條(項目管理)
本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每兩年參加一次由區經委組織的復核。參加復核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應于當年規定的時間將材料上報區經委,材料同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責任追究)
專項支持資金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項目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追回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六條(信息公開)
區經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持資金信息公開的工作。
第十七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區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市松江區經濟委員會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