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加快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引領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滬自貿臨管規范〔2023〕3號
管委會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臨港新片區各鎮、各開發公司、各有關單位: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加快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引領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已經臨港新片區管委會2023年第8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3月23日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加快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引領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
為持續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全面實施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貫徹《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和《中國(上
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發展“十四五規劃”》(滬府發〔2021〕13號),構筑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科創生態的“四梁八柱”,進一步提升基礎創新策源力、應用創新牽引力、創新孵化培育力、科技產業競爭力,高水平推進上海科創中心主體承載區建設,將臨港新片區打造成為科創企業成長高地,不斷拓展充實《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促進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滬自貿臨管經〔2019〕12號)等文件內容,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圍
(一)工商注冊地、實際經營地和財稅戶管地在臨港新片區,主營業務符合重點產業導向的科技型企業、高校院所、研究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實際經營地在臨港新片區的重點醫療機構;
(二)已入駐臨港新片區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在臨港新片區計劃注冊成立企業的創新創業團隊;
(三)在臨港新片區工作、創業并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科技人才。
二、支持類別與內容
(一)夯實基礎創新能力
第一條 支持建設高能級創新策源平臺
(1)全面加強實驗室體系建設,對于新建或重組的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等國家級實驗室給予1000萬元獎勵。
(2)對于國家部委(重點)實驗室、上海市重點實驗室等省部級實驗室給予500萬元獎勵。
第二條 支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加快建設國家、上海市布局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按國家和上海市配套要求,以后補助形式給予最高不超過國家或市級支持經費1:1 的配套資助,支持金額不超過1 億元(國家、省、市支持總額不超過項目總額)。
第三條 支持參與重大科技項目研究
鼓勵企業、研究機構面向重大基礎前沿和卡脖子關鍵技術領域,開展前瞻性基礎研究和創新性應用研究。
(1)對由企業、研究機構牽頭承擔的國家立項資助的各類科技項目,以后補助形式給予最高不超過國家或市級支持經費1:1 的配套資助,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2)對于由企業、研究機構牽頭承擔的上海市立項資助的各類科技項目,以后補助形式給予最高不超過市級支持經費1:0.5的配套資助,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四條 支持爭取科技創新獎勵
對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國家級、市級科技進步獎勵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國家或市級獎勵金額1:1的配套獎勵,支持金額分別不超過500萬元、200萬。
第五條 支持建設院士專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對新片區內企業新獲批設立的院士專家工作站,三年內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資助。首次建站考核等次為國家級、市級優秀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2)對新片區內企業新獲批設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三年內給予最高60萬元的資助。工作站績效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
(二)做強應用創新能力
第六條 支持高水平創新機構
(1)對企業、研究機構牽頭新獲批建設的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以后補助形式給予最高不超過國家或市級支持經費1:1的配套資助,資助周期不超過5年,支持金額不超過1億元。鼓勵建設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國家級研發機構,給予500萬元獎勵。
(2)對企業、研究機構牽頭新獲批建設上海市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以后補助形式給予最高不超過市級支持經費1:0.5的配套資助,資助周期不超過5 年,支持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工程研究中心、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國家部委級或上海市級研發機構,給予300萬元獎勵。
(3)對上述國家級創新機構評價中獲得“優秀”的企業、研究機構,給予100萬元獎勵。對上述國家部委級或上海市級創新機構評價中獲得“優秀”的企業、研究機構,給予50萬元獎勵。
第七條 支持發展科技型創新平臺
支持發展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機制現代化的科技型創新平臺,經評估與考核,納入臨港新片區級的資助周期不超過5 年,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 億元。
第八條 支持建設創新聯合體
鼓勵領軍企業等組建以市場化為導向的產業創新聯合體。對取得共性關鍵核心技術重大突破的聯合體,最高給予不超過5000萬元的項目支持。
第九條 支持建設大企業創新中心
鼓勵領軍企業等建設大企業開放創新中心,給予最高不超過核定總投資額30%的建設運營費用資助,支持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
(三)增強孵化培育企業能力
第十條 支持全鏈孵化體系建設
(1)對新申請并認定為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的,資助周期不超過5年,根據能級、規模分別給予最高350萬元、500萬元、650萬元、1000萬元支持。
(2)對于特色孵化器落地臨港新片區的,以后補助形式給予最高不超過核定總投資額30%的建設費用資助,支持金額不超過500 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1)創新主體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級、市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獎勵。
(2)對于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根據銷售規模、綜合貢獻等多維度考量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支持發展創新技術服務平臺
支持國內外有影響力的專業技術服務平臺、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概念驗證中心等創新技術服務平臺落地臨港新片區,資助周期不超過5年,給予最高不超過核定總投資額30%的建設運營費用資助,支持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實施科技創新券
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科技創新創業團隊使用科技創新券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每年可使用創新券額度最高分別為35萬元和15萬元。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若年度研發費用支出達到500萬元及以上,且研發投入占營收不低于5%、營收增速不低于20%的科技企業,經評估與審核,按照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實際研發投入新增部分的10%給予獎勵,每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五條 支持企業能級提升
(1) 支持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對遷入注冊登記并納稅在臨港新片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不受其實際經營地限制給予25萬元的一次性認定獎勵。
(2) 支持發展科技型創新企業。對科技小巨人(含培育)給予最高不超過國家級或市級支持經費1:1的配套資助,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鼓勵企業參與創新創業大賽,給予最高不超過國家或市級支持經費1:1的配套資助,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3) 支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對認定為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給予研發費加計扣除額10%的獎勵,最高不超過25萬元;對認定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給予研發費加計扣除額10%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六條 支持建設創新型企業總部
(1)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企業技術中心等各類創新主體進一步提高能級,在臨港新片區新設法人實體企業、打造復合型企業總部,對認定為市級及以上創新型企業總部,且實繳注冊資本超過1 億元的,給予最不超過高500萬元開辦支持。
(2)對于年銷售收入首次達到5億元、10億元、15億元,且對臨港新片區新增綜合貢獻不低于1000萬元的市級及以上創新型企業總部,根據區域綜合發展貢獻情況,分別給予500萬
元、300萬元、200萬元規模增長獎勵。
(四)優化創新生態環境
第十七條 支持國際協同創新
支持海外知名大學、科研機構、跨國公司在臨港新片區建設研發機構,經認定三年內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建設費用支持。
第十八條 營造創新創業氛圍
各類市場主體和研發機構舉辦具有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大賽、主題論壇、圓桌對話、項目路演、高水平展會等活動,經認定備案,按核定總投入的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同企業年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九條 大力引進科技創新人才
加大力度支持各類科技創新主體引進緊缺急需人才,給予安家落戶、租房購房、工作居留、子女教育、醫療健康、財政獎勵等人才政策扶持;加大科技創新人才安居保障服務力度,實行“租、購、補、服”并舉的人才住房保障體系,探索人才共有產權住房政策;優化人才綜合服務環境,暢通科技創新人才職稱評審、技能評價、高層次人才計劃申報等成長成才通道。
第二十條 強化科技金融支撐作用
加大科技型企業融資供給力度,豐富企業融資手段,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加快科技保險創新引領區建設,積極發揮保險產品、保險資金支持作用;打造科技企業融資服務體系,設立專業的科技創新基金;降低科技企業掛牌上市成本。
三、附則
(一)以上政策及支持措施的實施細則、申報通知及申報指南,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另行制定發布。
(二)本政策條款若與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三)本政策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負責解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四)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提升科技創新策源能力建設若干政策》(滬自貿
臨管委〔2020〕493號)文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