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江高新區奉賢園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為加快推進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奉賢園(以下簡稱“張江高新區奉賢園”)建設,規范高效地使用張江高新區奉賢園專項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為“專項資金”),營造創新創業良好氛圍,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推進園區創新轉型發展,重點支持奉賢區“1+1+X”產業,聚焦“東方美谷”美麗健康產業、未來空間智能制造產業以及“四新經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根據《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財預[2016]149號)及《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滬科創辦[2019]20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
適用區域:張江專項資金適用于經上海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上海科創辦”)批準納入建設范圍的張江高新區奉賢園各子園,即上海市工業綜合開發區、上海奉賢經濟開發區生物科技園區、杭州灣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南橋鎮、西渡街道的部分區域,臨港園奉賢分區除外。
適用項目:上海科創辦根據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統一部署向張江高新區奉賢園導入或布局的重要創新創業資源的重點項目,或經區政府推薦獲得上海科創辦立項的重點項目。
第二條 資金來源
本專項資金由區政府和張江高新區奉賢園各子園共同設立,對獲得上海科創辦立項的專項發展資金項目,按不低于1:1的比例與市張江專項發展資金進行配套資助。區級部分配套資金按照區與子園所在鎮、開發區財力結算比例分別配套。
第三條 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相關資質和能力(優先支持信用評級良好的單位)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
1、注冊地和稅管地在張江高新區奉賢園范圍之內的企業、機構;
2、面向張江高新區奉賢園提供公共服務和專業服務的相關單位、非營利性法人機構;
3、其他區政府確定資助項目的承辦單位。
以上各類單位均已建立項目資金專帳管理、單獨核算的財務制度;在管理經營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行為;非營利性法人機構具有常設工作機構和健全的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四條 資助重點
依據《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資助政策》及有關規劃,資助重點如下:
1、優化公共服務環境。支持創新創業、知識產權等科技服務;支持科技企業股權融資、信貸融資;支持企業實施股份制改造;支持創建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和零排放試點示范園區。
2、集聚培育優秀人才。支持聘用高級專家和優秀青年人才;支持開展人才培養;支持實施優秀青年科研人才獎勵;支持提升人才綜合服務水平和加強人才安居保障。
3、促進創新成果轉化。支持創新成果在園區實現產業化;支持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改造;支持原創裝備和產品在園區的示范應用;支持高新技術企業高增長發展;支持落實國家和本市戰略開展的合作交流;支持長三角一體化合作創新;支持重點產業領域企業開展國際認證和參加國際合作交流。
4、打造創新型產業集群。支持針對新興產業發展重點和產業鏈薄弱環節引進國內外科技前沿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功能總部、龍頭企業、創新平臺等優質產業資源。
5、區政府明確要支持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資助形式和標準
專項資金資助形式采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政府獎勵、購買服務、資本金注入等方式,對資助項目原則上只采取一種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資金額度及具體補助方式、資助標準和管理要求,按項目具體政策執行。
第六條 項目管理流程
項目管理流程參照市張江專項管理流程,包括項目指南發布、項目征集、評審查重、項目公示、預算編制、項目批復、簽訂合同、資金撥付、項目監管、項目審計、信息公開等流程:
(一)發布指南
根據上海科創辦發布的當年度項目指南執行。
(二)項目征集
奉賢區科委統籌組織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申報項目經各子園組織申報,根據項目具體要求承諾項目資金配套后匯總,并推薦上報至區科委。區科委可依據年度資金預算安排對各個申報項目資金進行適當調減。
區科委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生態環境局、區市場監管局審議擬推薦上報的項目,經區政府同意并出具項目配套資金承諾后,向上海科創辦集中報送并進入受理審核評審系統。
(三)評審查重
由上海科創辦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和預算評估。對經評審需調整內容和預算的項目,通知有關單位調整,必要時參加復評。
(四)項目公示
經上海科創辦通過聯動與統籌會商的項目,由其在上海科創辦(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門戶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項目編號、項目名稱、項目申請單位名稱等。對公示有質疑的項目,由奉賢區科委予以核實釋疑;對未經核實或確有問題的項目不予立項。
(五)項目批復
經上海科創辦主任會議審核確定的項目和預算,由上海科創辦下達立項批復意見。
(六)簽訂合同
經批復的項目由上海市奉賢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與項目單位簽訂合同。
(七)資金撥付
區財政根據上海科創辦對重點項目預算書面批復,及時撥付市級資金并落實區級配套資金。
年度執行中,區財政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和項目實施進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將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其中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政府采購范疇的項目應按《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5〕21號)和政府采購制度實施。
(八)項目監管
上海科創辦和區政府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程監管,健全對項目實施的中期評估、審計驗收、績效評價以及對終止項目的財務清算等監管機制。對重點項目的監管,由區政府組織實施,區科委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具體事項,接受上海科創辦適時抽查。
(九)項目審計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接受市、區審計部門審計。區科委負責組織重點項目資金使用的審計監督及整改,相關結果報上海科創辦。
(十)信息公開
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納入政府信息公開范圍。
第七條 責任追究
(一)對項目實施主體具有以下行為的,暫緩撥付專項資金,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視情終止項目、解除項目合同和收回已撥付專項資金。
1. 未對項目經費進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的;
2. 擅自改變預算科目經費用途、項目實施內容或實施主體的;
3. 自籌資金不到位的。
(二)對項目實施主體具有以下行為的,終止項目、解除項目管理合同,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取消項目單位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資格。
1. 不按規定提出項目調整申請;
2. 不按規定提出評估或驗收申請且無正當理由,導致項目評估或驗收無法實施的;
3. 未通過項目評估或驗收且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4. 不配合項目終止清算的。
(三)對項目實施主體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并享受其他財政專項資金的,終止項目、解除項目合同,限期收回已撥付專項資金,取消項目單位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資格,相關違規行為錄入本市社會信用體系。
(四)對項目實施主體具有以下行為的,終止項目,解除項目合同,限期收回已撥付專項資金,取消項目單位繼續申報專項資金項目資格,相關違規行為錄入本市社會信用體系,構成違法的,追究法律責任。
1. 項目評審、評估、驗收、績效評價等材料弄虛作假或失真的;
2. 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的;
3. 虛假承諾自籌資金、挪用項目資金的;
4. 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的;
5.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虛列支出的;
6. 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經費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規定,需要追究責任的行為,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附則
(一)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張江高新區奉賢園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滬高新奉管委〔2019〕1號)同時廢止。
(二)本實施細則由區科委、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三)對涉及到本專項經費管理、資助方式等事宜,按照上海科創辦制定的各專項資助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