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區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征求公眾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社會主義國際文化大都市建設“十四五”規劃、《上海建設世界一流“設計之都”的若干意見》、《上海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規范黃浦區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文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促進本區文化創意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核心引領區,根據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實際,黃浦區文創辦組織起草了《黃浦區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2023年4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5月17日。
在此期間,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在線提交。直接在本公告下方填寫意見和建議。
2.來信反饋。通信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357號1號樓西10樓上海市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收;郵編:200001。(請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上海市黃浦區商務委員會
2023年4月17日
黃浦區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社會主義國際文化大都市建設“十四五”規劃、《上海建設世界一流“設計之都”的若干意見》、《上海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提升城市軟實力,進一步完善規范黃浦區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文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促進本區文化創意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核心引領區,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文創資金由區政府批準的財政專項資金安排。
第三條 (管理原則)
文創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突出重點、專款專用、講求實效。
第二章 資金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管理機構及職責)
區文化創意產業推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文創領導小組”)統籌推進我區文化創意產業各項工作,設區文化創意產業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文創辦”)負責資金預算編制、管理與其他日常工作。
(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與項目預算。
(二)負責編制文化創意產業扶持項目年度申報指南,受理扶持申請,向市文創辦申報本區重點文化創意產業項目。
(三)由區委宣傳部、區商務委、區財政局、區文化旅游局及相關專家組成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資金評審小組(以下簡稱“區評審小組”),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篩選、評審。
第三章 扶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扶持范圍)
文創資金重點用于符合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導向的文化創意項目,支持《上海市文化創意產業分類目錄(2022)》內囊括的各產業類別,支持文化創意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包括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文化創意產業樓宇和文化創意產業空間等)建設和推廣應用,支持具有文化創意內涵的產業活動、鼓勵設計創新力量培育、支持培育和引進文化創意重點企業等文化創意產業項目,以及經區文化創意產業推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文創領導小組”)確定需要重點支持的其他文化創意產業項目。按項目特點分為建設項目與成果項目兩大類:
(一)經認定的產業發展建設類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支持具有發展前景、導向意義、自主創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優秀人才,符合上海市及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重點發展方向、重點領域、重點區域建設的文化創意類建設項目。由市文創辦確定各項目市級扶持金額。原則上按照不高于1:1、不低于1:0.5的比例安排區級配套資金,具體比例由區評審小組確定,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區評審小組認定需單獨支持的項目,可作為區級項目支持。支持金額由區評審小組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經認定的成果類項目:
1、經認定的設計創新企業類項目(以下簡稱“設計創新企業項目”):鼓勵以設計作為主營業務或具有設計優勢的文化創意企業申報認定“黃浦區設計創新企業”、“上海市設計創新中心”、“上海市設計創新企業”和“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對認定為“黃浦區設計創新企業”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對認定為“上海市設計創新中心”、“上海市設計創新企業”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經認定的設計創新案例類項目(以下簡稱“設計創新案例項目”):對時尚設計、廣告設計、數字設計等各類設計領域內產生較大影響、產業轉化成果顯著、具有開拓性意義或獲得國際國內權威獎項的各類設計案例進行支持。單個案例支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
3、經認定的文化創意產業培育和引進類項目(以下簡稱“培育和引進項目”):支持培育和引進文化創意重點企業和功能型機構。對培育和引進且達到一定要求的文化創意企業或機構,經評審認定,將按照實際租賃面積的50%,每平方米每天不超6元且最長不超過3個月的一次性租金資助,資助額不超50萬元。
4、經認定的文化創意產業載體提升類項目(以下簡稱“載體項目”):對經認定的市、區文化創意產業載體,支持其提升品質,開展各類服務與建設工作。每年由區評審小組對載體進行測評。被評為示范載體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被評為優秀載體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被評為特色載體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
5、經認定的文化創意產業活動類項目(以下簡稱“文化創意活動項目”):支持創意設計節展、峰會、賽事,支持文化創意與商業、藝術、演藝等區重點產業融合發展的活動和其他具有文化創意內涵的活動。以上項目按實際投入的50%給予資助,單個活動資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6、其他經區文創領導小組確定需要重點支持的文化創意產業項目。
第六條 (不予扶持范圍)
(一)同一項目不可兼報本專項資金下的多條扶持內容。
(二)已獲市、區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曾獲過文創資金支持的單位,若獲支持項目尚未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不得申報。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七條 (申報條件)
文創資金支持的對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注冊登記在黃浦區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信用良好,依法納稅,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報項目應符合本辦法確定的支持方向。
第八條 (指南發布)
區文創辦每年根據市文創辦工作要求和區文創領導小組工作計劃,編制年度文創資金申報指南,明確當年度重點支持方向,向社會發布申報時間、材料和方式等。
第九條 (項目評審)
建設項目采取市、區兩級評審制。由區評審小組組織召開項目區級評審會并提交市級評審,由市文創辦確定支持項目和資金扶持額度,并予以立項。區評審小組認定需單獨支持的項目,以區級項目立項。
成果類項目由區評審小組組織召開評審會,按相關標準直接確定支持項目和支持額度。
第五章 資金和建設項目的管理監督
第十條 (資金管理和監督)
區文創辦會同區財政局負責文創資金的總體安排、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文創資金的預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況,應依法依規接受區財政局和區審計局的監督,做好績效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
(一)建設項目
在項目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由區文創辦報區財政局核撥區級配套資金。
(二)成果類項目
評審通過后,相關資助、獎勵由區文創辦報區財政局核撥。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監督管理)
區文創辦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管理,負責組織中期檢查、項目驗收并進行績效評價。對于獲市級立項的建設項目,文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實行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
建設項目因尚未建設完成,立項后項目單位須簽訂《項目計劃任務書》,明確項目單位建設責任、建設內容、建設期限等項目管理重要事項。《項目計劃任務書》作為項目中期檢查和驗收的依據。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驗收)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計劃任務書》和《項目申請表》簽訂的完成日期和建設內容完成項目建設,并向區文創辦提交項目驗收申請及相關材料。區文創辦根據《計劃任務書》和《項目申請表》的有關內容和項目驗收要求,組建項目驗收評審小組進行項目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變更)
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更(投資主體、項目內容、實施地點、負責人等發生重大變化或總投資額削減10%及以上等),區級項目單位須向區文創辦報告變更的事項和理由,由區文創辦視情況作出繼續支持、不予支持或核減支持金額的決定。市級項目還需同時上報市文創辦,由市文創辦視情況作出繼續支持、不予支持或核減支持金額的決定。對于擅自變更,以及停止項目實施(不可抗力除外)的單位,應限期收回已撥付的資金。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管理費用)
區文創辦開展的文創資金項目評審會、綜合評估、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績效評估等相關費用納入區文創辦年度預算,由專項工作經費列支。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責任)
各類項目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對文創項目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并應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建設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定期向區文創辦提交企業財務報表等與實施項目相關的材料。
第十八條 (違規責任)
建設項目,對于項目逾期不完成或未按時提交項目驗收申請及相關材料的項目單位,取消撥付項目尾款。對于項目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未提交驗收申請及相關材料的項目單位,取消該項目單位(含法定代表人)三年內申報文創資金的資格,同時將組織相關機構對項目單位進行專項審計和監督,并視情況出具處理意見。對于驗收未通過的項目單位,取消撥付項目尾款,并視項目實施情況保留追回已撥付資金的權利。
對弄虛作假的各類項目申報單位,以及截留、挪用文創資金或拒不履行項目驗收工作義務的項目單位,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并將已撥款項依法收回,上繳財政。取消項目單位(含法定代表人)五年內申報文創資金的資格。違規企業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解釋責任)
本辦法由區文創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施行期限)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自頒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原《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黃商務委〔2019〕7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審核通過項目按原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