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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長寧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征詢公眾意見


目前,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在進行《上海市長寧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草案)》的制定工作。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實施方案》等要求,結合長寧區實際情況,鼓勵各行各業爭創質量標桿,進一步提升長寧區總體質量水平,現將《上海市長寧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征求市民和有關單位意見。希望市民和各單位就相關政策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有關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關單位可以將書面意見直接寄送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也可以發送電子郵件。

來信地址: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1436號402室,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管理科,郵編:200050

電子郵件地址:lingli@shcn.gov.cn

二、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6月9日。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關于《上海市長寧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草案)》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上海市長寧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草案)》的決策背景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上海市委市政府《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質量激勵機制,充分發揮各級政府質量獎勵制度作用,激勵各行各業提升質量、追求卓越,通過樹立質量標桿,引領帶動更多企業質量提升,長寧區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4日發布了《上海市長寧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長府規〔2021〕3號)。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根據最新修訂的《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以及《上海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上海市長寧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部分內容已不適用,特修訂《上海市長寧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上海市長寧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上海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作出修改。共分為七個章節,分別是總則、組織管理、培育孵化、申報條件、申報評定、監督管理、附則。新舊對比,《管理辦法》主要作了以下變動:

1、獎項設置

獎項名稱改為 “上海市長寧區政府質量獎”,包括“長寧區區長質量獎”和“長寧區質量金獎”,均分為“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組織可申報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個人可申報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2、評獎周期

長寧區政府質量獎的評選由原來的“每三年評選一次”改為“每兩年評選一次”。

3、評獎名額

每屆長寧區政府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總數各不超過2個;長寧區質量金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總數不超過10個。

4、獎勵標準

區長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50萬元/家、先進質量管理成果2萬元/名。

質量金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10萬元/家、先進質量管理成果1萬元/名。

5、新增內容

(1)新增“培育孵化”章節。對培育孵化機制、培育培訓、中小企業培育、專家指導作出規定。

(2)新增申報推薦條款。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材料需經所在街鎮、園區或者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送區評審辦。

(3)新增異議處理條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區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有異議的,可實名向評審辦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4)新增跟蹤管理條款。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其轄區5年內的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跟蹤管理,支持其獲獎后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發現其質量管理績效嚴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發現存在應撤銷獎勵情況的,及時報告評審辦。

(5)新增資料的保存條款。對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材料保存年限作出明確規定。

上海市長寧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激勵在本區質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績效的組織、個人,引導本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發揮質量、標準和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進一步提升長寧區總體質量水平、推進品牌建設,提升城區軟實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國際精品城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上海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長寧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項設置)

上海市長寧區政府質量獎,包括“長寧區區長質量獎”和“長寧區質量金獎”,均分為“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組織可申報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個人可申報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一)長寧區區長質量獎是長寧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表彰質量管理卓越、創新性、示范性、推廣性處于本市和本區同行業內領先地位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以及對促進本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二)長寧區質量金獎主要表彰質量管理水平優秀、創新性、示范性、推廣性處于本區同行業內領先地位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以及對推動相關行業高質量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第三條(評獎名額)

長寧區政府質量獎為區級表彰項目,每兩年評選一次。

每屆長寧區政府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總數各不超過2個;長寧區質量金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總數不超過10個。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具體評獎時間和名額可根據上級規定作調整。(長寧區政府質量獎和長寧區質量金獎總數將按照上海市評比達標工作協調小組根據相關文件所做批復確定。)

第四條(評定原則)

長寧區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審,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和“嚴格標準、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五條(評審標準)

長寧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采用國家標準 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和相關地方標準等。評審標準可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六條(工作及獎勵經費)

長寧區政府質量獎的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列入區年度財政預算。獎勵經費主要用于表彰獲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先進質量管理成果,支持相關組織和個人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勵相關組織和個人持續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爭創國家和市級質量榮譽,并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相應獎勵。

第七條(示范引領)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主動分享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實踐方法。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加各類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推廣活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審定機構及職能)

設立“區政府質量獎評審聯席會議”(以下簡稱 “評審會”)落實評審。評審會總召集人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常務召集人由區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區質量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委辦局)相關負責人組成。評審會負責指導、推動、監督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審議評審規則、審議擬獲獎名單及研究、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第九條(管理機構及職能)

評審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設在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開展區政府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制修訂相關評審標準、評審規則及相關配套制度,建立評審專家庫,組織開展培育孵化、申報評定、監督管理,宣傳推廣獲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等。

第十條(評審組及職責)

評審辦根據評審需要,組織評審組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組由熟悉質量和經營管理的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等組成。當屆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組自動撤銷。

評審組負責區政府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及評審報告撰寫等。

第十一條(推薦部門及職能)

各委辦局,各鎮、街道、園區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政府質量獎申報主體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協助調查核實申報組織或個人的資質資格;積極宣傳、推廣獲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

第三章  培育孵化

第十二條(培育孵化機制)

建立和完善長寧區政府質量獎培育孵化機制,在本區各行各業中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培育先進質量管理人才,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

第十三條(培育培訓)

評審辦可將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組織納入“長寧區政府質量獎培育孵化池”(以下簡稱“孵化池”),對其予以指導幫扶。

本區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組織可通過自行申報、行業推薦、專家推薦等多種方式,加入孵化池,免費接受卓越績效管理等培訓。

第十四條(中小企業培育)

鼓勵和支持科技含量高、技術創新性強、市場競爭力和成長性強,質量管理水平在高新技術行業處于領先地位的中小企業參加長寧區政府質量獎培育孵化。

第十五條(專家指導)

鼓勵和支持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專家庫成員擔任指導專家,推動組織導入卓越績效管理,對標質量管理標桿,提高質量效益。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專家庫成員擔任指導專家的,應當向區審定辦備案,并在評審中主動履行回避義務。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六條(先進質量管理模式申報條件)

申報長寧區政府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的組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長寧區登記注冊,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突出;

(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在上年度處于本區或同行業領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社會貢獻以及廣泛的知名度、社會影響力;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本區或同行業前列。

(五)積極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嚴格落實質量主體責任,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六)近3年未發生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七條(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申報條件)

申報長寧區政府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的自然人(以下稱“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二)有較強的質量創新和改進意識,在質量管理或實踐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提高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推動本市產業工藝和技能改進等做出重要貢獻;

(三)個人所屬組織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以及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

(四)申報個人所屬組織近3年應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八條(避免重復申報)

組織或個人不得在同一年內同時申報市、區兩級政府質量獎。獲得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后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曾獲獎項。曾獲國家級、市級政府質量獎的不得再次申報區政府質量獎。

第五章 申報評定

第十九條(申報通知)

評審辦應在有關媒體、網絡等公共媒介發布申報通知,向全社會公開區政府質量獎相關管理辦法及評審標準、評審規則。

第二十條(申報推薦)

符合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的各類組織和個人,根據自愿的原則,填寫《長寧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表》,進行自我評價,提供必要的真實性材料,經所在街鎮、園區,或者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送區評審辦。

第二十一條(資格審查)

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申報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通過審查的,由評審辦組織向社會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進入資料評審。

第二十二條(資料評審)

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通過資格審查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提出質量改進建議。

評審辦根據資料評審報告,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反饋資料評審報告。

第二十三條(現場評審)

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通過資料評審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四條(綜合評價)

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進入現場評審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進行綜合分析評議,總結提煉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形成綜合評價報告。

第二十五條(審定公示)

評審辦結合本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與綜合評價情況,提出獲獎建議名單,提請評審會審議。

評審會審議獲獎建議名單、提出擬獲獎名單。評審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將擬獲獎名單向社會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六條(表彰獎勵)

公示無異議后,由區政府發文,表彰區政府質量獎獲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獎勵標準為:區長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50 萬元/家、先進質量管理成果2 萬元/名;質量金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10 萬元/家、先進質量管理成果1 萬元/名。

具體標準可根據上級文件做調整。

第二十七條(宣傳推廣)

本區各行業主管部門、街道(鎮)等應積極宣傳、推廣本行業、本轄區區政府質量獎獲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發揮標桿引領示范作用,推動本區總體質量水平不斷提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評審紀律)

(一)評審辦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相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評審人員不遵守評審紀律及承諾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予以通報批評;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評審人員及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主動提出回避。

第二十九條(雙向監督)

建立評審人員和申報組織或個人雙向監督反饋制度。申報組織或個人對評審人員紀律執行情況作評價,評審人員對申報組織或個人守紀情況作評價,并反饋相關紀檢監察部門。

第三十條(社會監督)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公開、透明,接受媒體、公眾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異議處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區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有異議的,可實名向評審辦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評審辦制定異議處理制度,并向社會公開異議舉報渠道和處理流程。

第三十二條(獲獎者義務)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積極履行向社會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創新,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帶動本區總體質量水平提升。

第三十三條(獲獎稱號使用規則)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或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長寧區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但需注明獲獎年度及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長寧區政府質量獎稱號。發現違反者,依法責令改正。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長寧區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對違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材料真實性)

獲獎組織或個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發現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政府質量獎的,由評審辦按照《上海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撤銷其所獲表彰獎勵,收回獎牌、證書等,追繳獎金等物質獎勵,5年內不接受該組織或個人再次申報長寧區政府質量獎,并將其納入本市社會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

第三十五條(獎勵撤銷)

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如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違反長寧區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的,由評審辦按照《上海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新的規定,撤銷其所獲表彰獎勵,收回獎牌、證書等,追繳獎金等物質獎勵,5年內不接受該組織或個人再次申報長寧區政府質量獎。

第三十六條(跟蹤管理)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其轄區5年內的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跟蹤管理,支持其獲獎后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發現其質量管理績效嚴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發現存在應撤銷獎勵情況的,及時報告評審辦。

第三十七條(資料的保存)

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解釋權限)

本辦法由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原《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的<上海市長寧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長府規〔2021〕3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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