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區促進質量發展專項獎勵辦法》的通知
滬崇市監規〔2023〕1號
各相關單位:
《崇明區促進質量發展專項獎勵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崇明區財政局
2023年9月27日
崇明區促進質量發展專項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深入實施質量強區戰略,引導和激勵本區各類組織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提高質量水平和競爭能力,推動區域高質量發展,根據上海市促進質量發展的相關工作要求,結合我區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行政區域內契合國家、上海市和崇明區的產業發展政策導向,聚焦重點項目、高技術領域,在質量提升、品牌和標準化建設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各類組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獎勵原則)
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上一自然年度符合條件的組織進行獎勵。
第四條(管理部門)
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獎勵資金的申報受理、審核批復等工作,區財政局負責獎勵資金的撥付。
第五條(申報條件)
申報獎勵資金的組織,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崇明區注冊納稅的企事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民非組織等;
(二)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
(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章 獎勵項目
第六條(支持質量品牌建設)
鼓勵組織爭先創優,開展質量品牌建設。
自愿開展“上海品牌”認證,并通過“上海品牌”認證的組織,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支持質量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組織自愿參加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試點活動,對獲批設立國家級、市級、區級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試點的組織,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其中,區級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試點,每年不超過2個。
第八條(支持組織參與標準制定)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三位)承擔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制(修)訂的組織,給予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三位)承擔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的組織,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主導制定團體標準的組織,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多個組織同時承擔同一項標準制(修)訂的,原則上資金僅獎勵參與程度最高的一個組織。
第九條(支持積極承擔標準化試點項目)
對通過國家級、市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驗收的組織,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支持開展標準化技術行動)
對新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組織的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工作組(WG)秘書處的組織,及新承擔上海市標準化組織的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的組織,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支持爭創各級政府質量獎項)
(一)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一、二、三等獎的組織,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的組織,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對獲得“上海市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一、二、三等獎的組織,分別給予10萬元、7.5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上海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的組織,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對被確定為“上海標準”的標準項目組織,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對獲得上海市市長質量獎、上海市質量金獎的組織,在市級財政給予獎勵的基礎上,另外給予50%的配套獎勵。
(六)對獲得“上海市重點產品質量攻關成果獎”一、二、三等獎的組織,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七)對獲得崇明區區長質量獎、崇明區質量金獎的組織,按照《崇明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規定,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材料真實性)
申報組織如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取消一切扶持和獎勵資格,追繳獎勵資金,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沖突適應)
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如遇市級政策調整,以市級政策為準。
第十四條(競合原則)
對同一組織有多個質量獎項目符合獎勵條件的,每年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對同一組織有多個標準化項目符合獎勵條件的,每年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五條(特殊獎勵)
為崇明區經濟發展和生態島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組織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區市場監管局報請區政府同意后,給予相應獎勵。
第十六條(資金分擔)
獎勵資金的分擔和撥付按照《關于2022-2026年崇明區與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執行。
第十七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實施)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