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區加快貿易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
普商務規范〔2023〕3號
為加快推進普陀區貿易高質量發展,完善貿易促進政策,構建更加開放的經濟新體制,培育國際合作新優勢,根據《上海市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滬委辦發〔2020〕37號)以及《普陀區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普委辦發〔2021〕14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經研究,制定本意見。
一、扶持對象
本意見適用于在普陀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信用記錄良好,且符合區域產業發展導向的貿易類企業、園區與機構等主體。
二、扶持范圍
1、優化進出口資質或加強自主品牌建設的主體。
2、建設具有示范帶動效應的貿易類項目的主體。
3、有一定貿易規模的企業。
4、積極參與進博會等各項貿易促進活動。
三、扶持方式
1、對首次獲得海關AEO高級認證的企業,經認定,給予最高5萬元的獎勵。
2、對獲評上海市“四個一百”(進口前一百、出口前一百、品牌前一百以及新業態前一百)的外貿企業,每個類別分別給予最高5萬元的獎勵。
3、對進、出口額億元以上的企業,經認定,按照進、出口額規模,4億元(含)以上企業給予最高20萬元的獎勵;1億元(含)- 4億元企業給予最高2萬元的獎勵。
4、對新獲評的市級外貿類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示范平臺給予最高20萬元的獎勵,再次獲評的給予最高10萬元的獎勵;對于新獲評的市級外貿類示范項目給予最高5萬元的獎勵,再次獲評的給予最高3萬元的獎勵。
5、對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按保費總額50%以內的比例,給予最高15萬元的資助。
6、對年度商品銷售總額達到50億元以上的,且在區納統范圍內的,經認定,給予最高15萬元獎勵。
7、對經認定的進博會普陀分團內專業采購商,按照成交金額給予最高20萬元的獎勵。
8、對推動境外關聯公司在進博會場館內設展的境內企業,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最高20萬元資助。對參加其它經認定的國家級、市級貿易促進活動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最高10萬元資助。
9、對進博會場內、場外配套性活動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和10萬元的資助。
10、對在普陀區設立“6天+365天”交易服務平臺等的,經認定,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
四、使用管理
(一)區商務委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流程和細則,會同相關部門落實項目審核、跟蹤、評估等工作。本政策條款若與上海市、普陀區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二)各重點地區投資促進分中心負責為申報單位提供項目申請、形式審查等服務,在區商務委等相關部門完成項目審核后負責向申報單位答復,并配合區商務委做好項目管理服務工作。
(三)區財政局負責編制下一年實施本意見的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負責按程序執行相關扶持資金的撥付,在項目過程中會同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本意見按照《普陀區產業政策績效評估管理辦法》,實行績效評估管理。
五、附則
(一)扶持對象享受本區各類獎勵、資助等扶持資金總和原則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內實現的區域貢獻為限。對在我區運營時間超過三年,并申請本意見所涉項目資金的企業,應將其區域貢獻作為參考扶持依據。
(二)實行產業專項資金全過程信用管理。申請本政策扶持的企業或機構,將接受信用審查,過去三年內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的,取消申請資格。企業或機構在享受扶持過程中存在失信行為,經查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市、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扶持對象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經查實的,將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資金并追繳資金,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本意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