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2024年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登記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推動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建設和發展,優化科技型小微企業的成長環境,根據《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管理辦法》(浦科經委規〔2021〕11號),現將2024年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登記工作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對象及條件
符合《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管理辦法》規定的登記條件(詳見附件)。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自即日起,符合登記條件的單位可自行登錄申報網站提交創新型孵化器登記申請。常年受理,分批予以登記。
(一)網上申報及流程
1、申請單位登陸上海一網通辦或浦東新區財政投入專項綜合服務平臺(https://czkjzx.pudong.gov.cn/web/pdcz),通過“法人一證通”登錄系統,在“政府有”中點擊創新型孵化器登記工作通知進入申報頁面;
2、進入項目申報系統后,在線填寫《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登記申請表》和《在孵企業(創業團隊)登記表》,并提交《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登記申請報告》(編寫提綱可進入填報系統后點擊提示查看),相關證明材料作為附件上傳,附件要求PDF格式,清晰可辨。
(二)書面材料受理
1、企業網上提交材料,經審核通過后,在線打印項目申請表(須含水印)并加蓋公章,連同附件材料復印件一式一份裝訂成冊;
2、所有書面材料需采用A4紙雙面打印,使用普通紙質材料作封面,簽章齊全并與網上提交的電子文檔內容一致方為有效申請。書面材料報送地址另行通知。
三、咨詢電話
受理咨詢電話:浦東科促中心 楊老師 68811076
網站技術支持:柯老師 20231082-823
附件:《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管理辦法》
上海市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
2024年2月18日
附件: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引導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整合各類要素資源建設創新創業載體,推動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支持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根據《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試行)》(滬科規〔2020〕7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創新型孵化器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開放式平臺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浦東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包括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大企業開放創新中心等多種載體。
第二條 登記條件
一、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須符合以下登記條件:
(一)工商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均在浦東新區的企業,實際繳納的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正常運營半年以上。
(二)自申請登記日起,具有1年以上可支配使用的孵化或服務場地,面積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能為入駐創業企業或團隊提供必需的會議室、洽談室等公共活動場所。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有明確的項目入孵或淘汰機制,有3人以上的專人管理團隊。
(四)圍繞戰略新興產業,具有明確的專業發展領域。
(五)孵化場地內有5家以上實地辦公的在孵企業或創業團隊,在孵企業須注冊在浦東。
(六)具有專業化的資源生態圈和生態系統,有穩定合作的法務、財務、人力資源、投融資等專業服務機構,定期舉辦創業沙龍、創業大講堂、創業訓練營、項目路演等活動,為創業團隊和在孵企業發展提供專業技術服務。
(七)充分利用海外創新資源,與國際先進的孵化機構開展合作交流且卓有成效的優先登記。
二、國家(市)級大學科技園、浦東新區大企業開放創新中心等載體登記按照各自規定執行,經確認后自動納入創新型孵化器體系。
第三條 在孵企業及畢業企業基本條件
一、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的小微企業,且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相關要求;
(二)工商注冊地、稅收戶管地均在浦東新區,且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創新型孵化器內,入駐時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二、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畢業企業須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一項: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符合畢業條件的在孵企業可由所在創新型孵化器向主管部門申請畢業,經審核符合畢業條件的給予畢業編號。鼓勵畢業企業進入浦東新區科技企業加速器發展。
第四條 登記申請材料
一、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登記申請表;
二、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登記申請報告;
三、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在孵企業(創業團隊)登記表;
四、上一年度財務報表,資金到位證明;
五、孵化或服務場地證明(房產證、租賃協議、平面規劃圖等);
六、孵化器主要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學歷、工作經歷等基本情況及其證明材料;
七、內部管理制度、財務制度、項目管理制度等;
八、在孵企業(創業團隊)的入孵協議、租賃合同等;
九、孵化器對外合作協議以及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和活動的證明材料;
十、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登記受理
常年受理,集中登記。
一、受理和初審:申請單位根據年度登記工作的申報指南,在線填寫申請表等材料,受理部門負責材料受理和初審。
二、現場核查:對通過初審的申請單位組織現場核查。
三、登記公示:將結果報上海市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并公示。
四、發文公布:將批準同意登記的創新型孵化器公示后發文。
第六條 變更登記
通過登記的創新型孵化器發生運營主體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登記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一個月內向受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變更登記條件的予以更新登記。
一、變更登記條件
(一)變更運營主體名稱或運營主體的須符合以下條件:
1、變更運營主體的理由充分、合理,各主體并無與開展孵化業務相關的司法糾紛;
2、變更的運營主體與原運營主體間存在控制、從屬或存在直接、間接控制關系的關聯公司;
3、變更的運營主體須符合本辦法登記條件;
4、孵化場地及核心管理團隊符合本辦法登記條件;
5、在孵企業符合本辦法在孵企業基本條件。
(二)變更孵化器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的須符合以下條件:
1、孵化器運營主體及核心管理團隊不變;
2、變更的場地自申請變更登記日起,具有1年以上可支配使用權利;
3、變更場地內的在孵企業或創業團隊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4、在孵企業符合本辦法在孵企業基本條件。
二、變更登記申請材料
(一)《上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場地變更申請表》或《上海市眾創空間場地變更備案表》或《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運營主體營業執照;
(三)變更的孵化場地證明(房產證、租賃協議、平面規劃圖等);
(四)變更場地內在孵企業及創業團隊清單、入孵協議、租賃合同、在孵企業營業執照等;
(五)變更運營主體名稱的須提供《準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變更運營主體的須提供與原運營主體間關系證明,以及核心管理團隊人員清單、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等;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監督評估與信用管理
一、主管部門
上海市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負責推進全區科技孵化服務體系規劃與建設,統籌管理全區科技創新孵化載體。
二、日常管理與評估
(一)通過登記的創新型孵化器須每季度按要求上報載體及在孵企業統計數據,且數據真實、齊全;須每年參加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績效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孵化企業備案情況,季度數據報送情況,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和退出企業情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投融資和孵化績效情況等。凡無故不參加績效評估或連續2年績效評估不合格、且在一年整改期內仍不達標的孵化器,將取消其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登記資格,并在其被取消資格之日起1年內,不再受理其登記申請。
(二)國家(市)級大學科技園、浦東新區大企業開放創新中心等載體,經確認后納入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體系,統一管理。
三、信用管理
申請單位必須對其提交的材料及其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如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將取消申請其資格,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主管部門會對創新型孵化器在申請登記、項目申報、項目執行及孵化器運營等過程中的誠信情況進行記錄,誠信情況記錄納入浦東新區信用評價體系。
第八條 應用解釋及施行日期
本辦法由上海市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管理辦法》(浦科經委規〔201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