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區支持企業升級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
滬松經〔2024〕22號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助力企業提質增效、提升抗風險能力,激發創新活力和發展動力,夯實穩增長基礎,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進一步發揮財政政策的作用,根據《松江區關于加快長三角G60科創走廊策源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滬松府規〔2023〕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松江區產業扶持資金支持與管理辦法》(滬松府規〔2021〕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管理部門)
松江區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委)根據相關規定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預算,確定資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受理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及績效管理。
松江區統計局(以下簡稱區統計局)負責企業產值核定。
松江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負責支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并對項目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監督。
各鎮、街道、經開區(綜保區)負責企業的推薦,配合區經委做好企業跟蹤服務,參與區經委開展資金審定工作。
第四條(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本區依法設立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同時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經營狀態正常,財務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財務和統計體系;
(二)申報的項目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三)申報單位自申報之日起兩年內不存在關停并轉等結構調整計劃;
(四)申報企業兩年內(自申報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嚴重的違規、違法行為,未受到相關部門重大處罰。
第五條(支持方式)
專項支持資金采用無償資助的支持方式。扶持資金由區級財政和街鎮(開發區)財政按7:3比例承擔。
第六條(支持標準)
對于工業產值首次突破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6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申報通知)
原則上每年年中,區經委根據本區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編制發布年度專項支持資金申報通知及指南,明確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公布申報要求、受理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信息。
第八條(項目申報)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鎮、街道、經開區(綜保區)申報項目。各鎮、街道、經開區(綜保區)負責項目的受理、初審并將申報材料報送區經委。
第九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支持的項目,由區經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區經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條(資金撥付)
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的方式安排使用,在核定支持金額后由區經委一次性撥付。
第十一條(財務監管)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于違規使用資金情況,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責任追究)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追回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三條(信息公開)
區經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持資金信息公開的工作。
第十四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區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2月24日起實施。
上海市松江區經濟委員會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