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區支持商貿企業規模化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
滬松經〔2024〕39號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松江區支持商貿企業規模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我區商貿企業擴大銷售規模,根據《松江區關于加快長三角G60科創走廊策源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滬松府規〔2023〕1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規定》),結合松江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松江區產業扶持資金支持與管理辦法》(滬松府規〔2021〕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標準科學、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管理部門)
松江區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委)根據《若干政策規定》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預算,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受理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對項目情況進行監督及績效管理。
松江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根據統籌安排原則負責專項資金的落實,并對項目支付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監督。
第四條(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需符合如下條件:
(一)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二)申報企業為在本區納統的批發零售企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屬于批發業(F51)、零售業(F52);
(三)申報企業治理結構完善,財務制度健全,信用記錄良好,申報之日起前三年內經營過程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發生重大環保、安全事故,未受到過重大處罰。
第五條(支持標準)
對銷售規模首次達到30億元、60億元、120億元的批發零售企業,給予最高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首次達到是指2023年及之前年度銷售額未達到過,且2023年及往后年份為歷史首次)。
對銷售規模達到30億元以上的批發零售企業,商品銷售收入同比上一年度增速達到10%以上的,給予10萬元獎勵。
規模和增速獎勵原則上不予同時享受。資金分兩年撥付,企業銷售收入應不低于上年度。
第六條(申報流程)
原則上每年3月份,由區經委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鎮、街道、經開區申報項目,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鎮、街道、經開區負責項目的受理、審核,并將申報材料報送區經委。
第七條(項目評審)
區經委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同時征求區統計局意見,由區統計局根據企業年度上報情況進行審核。
項目初審通過后,區經委協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會審,確定擬支持項目計劃。
第八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由區經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區經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項目公示期結束后,由區經委將項目支持結果報區政府審核予以最終確定。
第九條(資金撥付)
項目審核通過后先行撥付扶持資金總額的50%,剩余部分于次年根據企業經營情況確定撥付扶持資金金額。
第十條(財務管理)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于違規使用資金情況,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責任追究)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項目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追回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二條(信息公開)
區經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持資金信息公開的工作。
第十三條(附則)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2月2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3日,由松江區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本政策所涉及的專項資金由區鎮(街道、開發區)共擔,區級承擔比例為50%。
上海市松江區經濟委員會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