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要求,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作用,我委會同相關部門對《上海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上海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公開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歡迎提出寶貴意見與建議。
公示日期: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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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4年8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政策,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上海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市政府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而設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業發展、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專項補助性資金。
第三條(資金來源)
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納入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部門預算管理。
第四條(使用原則)
專項資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規定和導向要求,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與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共同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監督制度)
專項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主動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資金支持對象及支持范圍
第七條(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本市依法設立的中小企業以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
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按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執行。
第八條(支持范圍)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培育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支持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成長為國際市場領先的單項冠軍企業,支持中小企業改制上市,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力度。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培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
(二)支持中小工業企業升規提質。鼓勵規下工業企業擴大規模,積極升規納統,助力全市工業經濟平穩運行。
(三)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支持專業化服務平臺建設和培育,加強中小企業專業服務保障,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增強服務能力,加強服務協同,推動中小企業獲得數字化賦能、綠色化改造、政策咨詢、融通創新、創業輔導、投資融資、技術支撐、檢驗檢測、實驗驗證、工業設計、知識產權、人才培訓、國內外市場開拓和權益保護等服務。
(四)優化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拓寬融資渠道,引導銀行、擔保機構等金融機構加大支持中小企業融資力度,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五)與國家相關扶持資金配套使用,以及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中小企業發展項目。
第九條(除外規定)
原則上已獲得其他市級財政性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資金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十條(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采取獎勵、資助、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探索政策服務“免申即享”。
(一)獎勵。每個項目的獎勵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二)資助。按最高不超過該項目相關投入總額的30%,每個項目的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貸款貼息。貼息額按照同期國家基準利率計算的貸款利息發生額的一定比例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貼息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四)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額度按項目合同金額確定,符合有關招投標規定的,按規定進行招投標。
第十一條(區級配套)
各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
第四章 項目申報及評審
第十二條(項目指南)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本市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項目指南,明確支持的重點領域、重點方向等內容,并在市經濟信息化委網站和其他指定網站發布。
第十三條(中小企業申報條件)
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中小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治理結構完善;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經營情況良好;
(四)申報的項目符合專項資金當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
(五)當年度項目指南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服務機構申報條件)
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有為中小企業服務的相應業務資格;
(二)熟悉國家和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專業的中小企業服務人員及服務設施,在涉及的服務領域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
(四)經營規范,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五)當年度項目指南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報流程)
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單位,按照本管理辦法以及年度申報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或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申報,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相關項目審核同意后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項目評審)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與服務平臺,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以及專項資金的當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
第五章 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
第十七條(預算編制)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確定下一年度支持重點,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納入市經濟信息化委部門預算,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根據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以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研究確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
第十八條(預算執行)
市經濟信息化委應當按照市財政局確定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建立項目庫,綜合平衡專家評審意見,結合產業特點、區域分布等情況確定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計劃,并根據時間進度合理安排項目支出,確保專項資金預算按期完成。原則上當年預算當年執行。
第十九條(預算調整)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改變資金使用方向和內容;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及時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撥款申請)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在批準的預算額度內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
第二十一條(資金撥付)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年度預算批復,在批準的預算額度內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市財政局按規定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撥付專項資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信息公開)
市經濟信息化委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績效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實施全面績效管理,促進預算和績效管理一體化,確立績效目標、實施績效跟蹤、開展績效評價,探索專項資金成本預算績效管理模式,做好績效管理結果應用。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程監管。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專項資金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資金規范、安全、有效運行。
第二十五條(責任追究)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紀律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并按照規定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六條(信用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項目單位開展信用管理。根據項目單位失信情況,按有關規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提供不良記錄,并根據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環節采取相應約束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