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上大科技園專項政策(試行)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關于促進國家大學科技園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區〔2019〕116號)和《關于加快推進我市大學科技園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滬委辦〔2020〕47號)等文件精神,圍繞寶山建設全市科創中心主陣地目標任務,積極承接高校創新項目產業化,打造環上大科技園,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資金來源
每年在寶山區產業扶持資金預算內安排一定額度。
第三條 適用區域
環上大科技園,包括“一鎮、兩城、三園”:大場鎮、南大智慧城、吳淞創新城、超能新材料產業園、上海機器人產業園、北上海生物醫藥產業園。經區委、區政府同意,可適用于寶山其他區域。
第四條 支持對象
(一)注冊地和稅管地在環上大科技園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二)為環上大科技園科技創新建設做出貢獻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及有關人員;
(三)為環上大科技園科技創新建設提供公共服務和專業服務的本市相關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四)其他經區委、區政府批準的支持對象。
第五條 支持內容、方式和額度
(一)項目轉移轉化
支持企業運用符合環上大科技園產業定位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進行產業化,經認定,按項目投入3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重大項目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經區委、區政府研究確定支持金額;支持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協同創新,突破關鍵技術或共性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經認定,對企業實際支付給高校院所技術交易費用的3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支持高校院所提取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一定比例用于技術轉移機構建設和人員獎勵,對落地在寶山的轉化項目給予獎勵經費1:1匹配支持。
(二)高端人才引進
對企業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團隊核心人才、緊缺急需人才給予最高200萬元安家補貼,在環上大科技園承擔國家(國際)重大戰略項目的特殊人才(團隊),可突破以上最高資助額度,實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議”,對在環上大科技園創業的高校院所師生和校友,適當增加申報名額;對境外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部分給予補貼;人才落戶、人才公寓等政策名額向環上大科技園企業傾斜,統籌管理,支持科研院所引進優秀科技創新人才。
(三)創投基金設立
鼓勵在環上大科技園設立創投基金,以公司制形式注冊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按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按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的0.5%給予合伙企業委托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已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增資擴股時,對新增實收資本或新增實際募集資金,可參照以上標準給予獎勵;創新國有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推動發展混合所有制創業投資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建立跟投機制。
(四)研發機構建設
支持包括上海大學在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國際知名企業、國內龍頭企業在環上大科技園布局建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中心、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技術研究院、檢驗檢測平臺等各類研發機構,經認定,按照項目總投資的50%比例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對經認定的區級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給予項目投入不高于50%資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對經認定的上海市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按照“ 一事一議” 原則經區委、區政府研究確定支持金額。
(五)轉移轉化服務
鼓勵專業化、市場化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技術轉移服務,經認定,每份合同按照實際收取費用的30%給予獎勵,單個合同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對促成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寶山產業化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獎勵。
(六)技術創新投入
鼓勵包括上海大學在內的高校院所師生創業,引導校友企業集聚,對入駐環上大科技園且符合區域產業導向的重點企業,經認定,按照企業遷入(設立)后兩年研發費用不高于3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重大項目,按“一事一議”原則,經區委、區政府研究確定支持金額;鼓勵我區國有企業積極投入土地、資金、應用場景等創新資源,參與環上大科技園及創新創業集聚區建設,并將其作為區屬國有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相關區屬國有企業加快相關區域內所屬地塊轉型而發生的有關費用,經認定后在考核中視同于利潤。
(七)創新企業集聚
鼓勵包括上海大學在內的高校院所師生創業,引導創新企業集聚,對入駐環上大科技園且符合區域產業導向的重點企業,經認定,租賃辦公用房的,按企業實際給付的租金金額的60%給予補貼,租賃工業廠房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年500元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貼期限為一年。
(八)創新創業載體建設
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環上大科技園建設,鼓勵存量載體轉型為創新創業載體,為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初創團隊、初創企業提供低成本空間載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對轉型項目在土地規劃、改擴建審批等方面給予支持;支持高校在寶山建設或共建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新創業載體,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對運營主體給予運營費用補貼,根據績效評估結果,每年對運營主體給予獎勵。
(九)降低用地成本
確保產業項目用地指標,優先保障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落實,重大項目經區政府集體決策可按照最高50年期出讓;降低科技成果產業化用地成本,按照底線管理原則,對工業用地出讓起始價,最低可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確定,研發用地出讓起始價,最低可按照研發用地基準地價確定;實行產業用地地價與項目績效掛鉤,經區政府集體決策確定產業用地出讓起始價及繳款方式,出讓價款最長可在兩年內分期繳納且在不動產登記前繳清。
(十)轉移轉化活動
鼓勵在寶山舉辦有較大影響力的創新創業、成果轉移轉化活動,經區委、區政府批準,按實際發生金額的50% 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附則
本政策自2021年2月22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