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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上海市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1年3月3日至3月17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fgwyc@spcsc.sh.cn

??(三)傳    真:63586499

??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1年3月4日

 

關于《上海市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立法背景

??上海是中國共產黨的誕生地,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在革命、建設、改革開放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等歷史時期形成了大量的重要遺址、舊址、紀念設施,以及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實物等,共同構成了豐富且富有上海特色的紅色資源。2021年,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通過制定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地方立法,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傳承弘揚、明確保護責任、強化保障措施,對于統籌整合全市紅色資源,打響上海紅色文化品牌,彰顯上海作為中國共產黨誕生地的歷史地位,傳承紅色基因,賡續紅色血脈,弘揚城市精神品牌,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義、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二、主要內容

??《上海市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八章五十七條,分為總則、調查認定、傳承弘揚、保護管理、長三角區域協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以及附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健全工作機制。明確本市紅色資源的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的工作機制,建立市、區兩級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制度,具體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

??(二)建立名錄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紅色資源名錄,實行動態調整;建立紅色資源名錄數據庫,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三)加強傳承弘揚。通過儀式活動、理論研究、新聞出版、文藝創作、社會宣傳、黨員教育、學校教育、文明實踐、紅色旅游等多種形式,加強對紅色資源的傳承弘揚。

??(四)實施分類保護。紅色資源名錄將本市紅色資源分為紅色舊址和紀念設施、可移動文物、檔案等大類。對其中屬于紅色舊址和紀念設施的紅色資源,又分為不可移動文物、優秀歷史建筑、紀念設施,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以及紀念館等其他紀念設施等三類予以分類保護。

??(五)完善保護管理措施。本著“保護為先”的理念,進一步細化完善了相關規劃編制體現保護利用要求、保護責任人及其保護義務、修繕和改擴建的內部意見征詢、搶救性保護、環境綜合整治、檔案和文獻的征集收購以及禁止性規定等保護管理措施。

??(六)加強長三角區域協作。明確本市推動長三角區域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的協同發展,開展紅色資源理論研究、館際交流、文藝創作、紅色旅游等活動,加強紅色資源共享共用,提升長三角區域發揚紅色傳統、傳承紅色基因的整體水平。

??(七)強化工作保障。針對部分紅色資源保護經費和人員力量不足、激勵手段相對薄弱等問題,從經費保障、人員保障、社會參與、文創產品鼓勵開發、精神文明創建考核、人大監督等方面加以加強推動和保障。

??三、征求意見的重點

??1、對紅色資源調查認定的意見和建議;

??2、對紅色資源傳承弘揚的意見和建議;

??3、對紅色資源保護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4、對紅色資源長三角區域協作的意見和建議;

??5、其他意見和建議。

??

上海市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紅色資源的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彰顯上海作為中國共產黨誕生地的歷史地位,發掘上海豐富的紅色資源,傳承紅色基因,弘揚城市精神品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傳承弘揚、保護管理以及相關保障措施,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一)重要遺址、舊址、紀念設施等;

??(二)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

??(三)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紅色資源。

??第三條(基本原則)

??紅色資源的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四個自信”,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遵循尊重史實、科學認定、依法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協調機制)

??本市建立市、區兩級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機制,負責指導、協調、推動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宣傳部門。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目標責任考核,提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水平。

??第六條(部門職責)

??文化旅游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文物的保護利用工作,以及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相關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務等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利用以及烈士褒揚工作。

??規劃資源部門負責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相關的歷史風貌區、優秀歷史建筑以及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的規劃管理工作。

??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優秀歷史建筑和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工作。

??檔案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紅色資源中檔案的保護利用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學校開展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出版、電影、網信、國有資產、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綠化市容、交通、公安、消防救援、城管執法、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群眾團體)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相關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

??第八條(社會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不得破壞、損毀、侵占或者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

??第九條(專家委員會)

??本市成立由相關領域專業人士組成的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專家委員會,對紅色資源認定和保護管理等事項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意見。

??第十條(表彰獎勵)

??對在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合作交流)

??本市充分發揮上海作為中國共產黨誕生地、黨成立后黨中央機關長期駐扎地、社會主義建設重要基地、改革開放前沿陣地的紅色資源優勢,并加強與其他省市聯動合作,共同守護好中國共產黨人的精神家園。

??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十二條(名錄制度)

??本市建立紅色資源名錄制度,將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第十三條(調查和建議)

??市和區文化旅游、檔案、退役軍人事務、規劃資源、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門和黨史、地方志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調查工作,并將調查成果提交同級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

??區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應當將區相關部門和機構的調查成果匯總后,提交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區相關部門提出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

??第十四條(評審和公示)

??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從專家委員會中選取相關領域專家,按照認定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審,擬訂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建議名單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

??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提出紅色資源建議名錄,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紅色資源認定標準由市黨史機構會同市宣傳、檔案、文化旅游、退役軍人事務、規劃資源、房屋管理等部門和地方志機構制訂,報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五條(動態調整)

??本市對紅色資源名錄實行動態調整。對已列入名錄的紅色資源,由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提出建議,經市人民政府核定后調整;對新發現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紅色資源,參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程序,及時列入紅色資源名錄并予公布。

??第十六條(紀念、保護標識)

??區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應當指定相關部門對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遺址(以下簡稱紅色遺址)設置紀念標識;對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舊址、紀念設施(以下簡稱紅色舊址、紀念設施)設置保護標識。

??紀念或者保護標識的樣式由市黨史機構會同市文化旅游部門提出,報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審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損毀紀念或者保護標識。

??第十七條(名錄數據)

??本市建立紅色資源名錄數據庫,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市文化旅游、檔案、退役軍人事務、規劃資源、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門和黨史、地方志機構應當對列入名錄的紅色資源進行記錄、整理、建檔,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相關資料進行數字化保護。

??

第三章  傳承弘揚

??第十八條(紅色文化品牌)

??本市貫徹人民城市建設的重要理念,弘揚海納百川、追求卓越、開明睿智、大氣謙和的城市精神和開放、創新、包容的城市品格,實施黨的誕生地發掘宣傳工程、紅色文化傳承弘揚工程和上海市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深入發掘建黨精神和新時代紅色資源,開展“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和社會主義發展史”學習教育,發揮紅色資源凝心聚力、鑄魂育人、推動發展的社會功能,打響上海紅色文化品牌。

??第十九條(儀式活動)

??本市在每年“七一”建黨節前后集中開展紅色主題活動,在國慶節、清明節、勞動節、烈士紀念日以及重大歷史事件紀念日、重要戰役紀念日等節點,組織開展各類紀念活動。

??鼓勵在紅色遺址和紅色舊址、紀念設施開展加入中國共產黨、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宣誓活動。

??第二十條(理論研究)

??宣傳、檔案等部門和黨史、黨校、高校、社科等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理論研究,加強檔案整理利用研究,挖掘上海紅色資源的歷史價值和精神內涵。

??第二十一條(出版發行)

??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支持紅色資源理論研究成果、紅色主題出版物的出版發行。

??鼓勵出版單位開展紅色資源理論研究成果、紅色主題出版物的出版策劃和宣傳推廣,開發融媒體出版物,組織紅色主題閱讀活動。

??第二十二條(新聞傳播)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報道、開設專欄、發布公益廣告等方式,弘揚紅色文化,并創新傳播方式,拓展新媒體傳播渠道。

??第二十三條(文藝創作)

??宣傳、文化旅游、電影、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通過文藝精品創作扶持等機制,加大扶持力度。

??鼓勵文藝表演團體、文藝工作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開展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展映等活動。

??鼓勵在本市首發、首演、首映、首展優秀紅色主題文藝作品。

??第二十四條(社會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性主題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公眾參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

??本市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融入市民文化節、上海旅游節、上海國際電影節、上海電視節、上海書展等重大品牌節慶活動,利用機場、車站、港口以及行業窗口、辦公樓宇等公共空間,拓展紅色資源宣傳陣地。

??第二十五條(社會開放)

??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舊址、紀念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社會公眾開放。

??紅色舊址、紀念設施開放或者服務項目收取費用的,應當對未成年人、成年學生、教師、老年人、殘疾人、軍人和消防救援人員等實施免費或者其他優惠。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將所有或者保管的紅色資源,向社會開放或者公布。

??第二十六條(展覽展示)

??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舊址、紀念設施應當向公眾提供陳列展覽、展示體驗等服務,并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推動展覽展示方式融合創新。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紅色資源收藏單位研究整理和開發利用館藏或者收藏的紅色資源,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傳承弘揚活動。

??紅色舊址、紀念設施的展覽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應當征求黨史機構意見;展覽展示和講解的內容,應當具有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七條(教育基地)

??鼓勵依托紅色舊址、紀念設施創建愛國主義教育、黨史教育、廉政教育、國防教育、學生社會實踐等基地,配備教育管理團隊,發揮紅色資源的社會教育功能。

??鼓勵紅色舊址、紀念設施管理單位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建立共建共享機制,為開展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黨員教育)

??鼓勵利用紅色資源開展黨員理想信念教育,在紅色舊址、紀念設施組織召開支部大會、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以及上黨課、開展主題黨日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專題培訓)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利用紅色資源定期組織開展紅色主題教育活動。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紅色主題教育納入教學必修課程,利用紅色資源開展現場教學,組織學員到紅色舊址、紀念設施開展學習培訓和志愿服務。

??第三十條(學校教育)

??教育部門應當推動紅色文化進校園,將紅色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識、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內容。

??學校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育等教育教學活動,每學年組織學生參觀紅色遺址或者紅色舊址、紀念設施等,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十一條(文明實踐活動)

??本市依托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推動紅色資源傳承弘揚與文明實踐活動融合發展,建立健全相應志愿服務機制,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紅色舊址、紀念設施管理單位建立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志愿服務隊伍。

??宣傳、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門應當對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志愿服務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三十二條(紅色旅游)

??文化旅游部門應當指導開發紅色旅游線路、經典景區,培育紅色旅游品牌,深化紅色旅游區域合作,提升紅色旅游與鄉村旅游、研學旅游、科技旅游等業態融合發展。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紅色旅游開發,合理利用紅色資源,提升紅色旅游內涵和影響力。

??

第四章  保護管理

??第三十三條(規劃保護)

??規劃資源、生態環境、文化旅游等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環境保護、文化旅游發展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分類保護)

??文化旅游、規劃資源、房屋管理、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紅色舊址、紀念設施按照下列規定實施分類保護:

??(一)屬于不可移動文物、優秀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通過劃定保護范圍、建設控制范圍等方式予以保護,并依法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二)不屬于不可移動文物、優秀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的紅色舊址,位于歷史風貌區內的,可以通過歷史風貌區保護規劃確定為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予以保護;位于歷史風貌區外的,參照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予以保護;

??(三)屬于紀念館等其他紀念設施的,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等有關規定,實施保護管理。

??紅色資源名錄中的可移動文物、檔案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保護管理。

??第三十五條(保護責任人)

??紅色資源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

??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進行日常保養和維護,采取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等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搶救性保護)

??因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紅色資源重大損失時,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三十七條(建設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紅色舊址、紀念設施,不得擅自在紅色遺址原址重建。

??對紅色舊址、紀念設施進行修繕、改擴建的,應當依法報規劃資源、文化旅游、住房城鄉建設、房屋管理等相關部門審批;必要時,審批部門應當征詢同級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意見。

??第三十八條(環境整治)

??紅色遺址和紅色舊址、紀念設施周邊的道路、街區景觀,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進行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九條(征集收購)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單位對紅色資源中的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進行征集、收購。征集、收購應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

第五章  長三角區域協作

??第四十條(總體要求)

??本市推動長三角區域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的協同發展,開展紅色資源理論研究、館際交流、文藝創作、紅色旅游等活動,加強紅色資源共享共用,提升長三角區域發揚紅色傳統、傳承紅色基因的整體水平。

??第四十一條(理論研究協作)

??本市推動長三角區域宣傳、檔案等部門和黨史、黨校、高校、社科等相關單位開展各個歷史時期紅色資源的理論研究,定期舉辦理論學術研討會,共同設立學術研究課題目錄,共同形成理論研究成果,提升長三角區域在全國相關理論研究領域的影響力。

??第四十二條(館際交流)

??本市推動長三角區域各類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紅色資源收藏單位組建合作聯盟,開展巡展聯展,加強館際資源協作開發。

??第四十三條(文藝作品創作協作)

??本市推動長三角區域宣傳、文化旅游、電影、教育等部門和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相關單位在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的選題、培育、研發、傳播等領域加強合作,共同在文學、影視、舞臺、美術、音樂、群眾文藝和網絡文藝等領域推出精品力作。

??第四十四條(紅色旅游推廣協作)

??本市以長三角旅游推廣聯盟為依托,推動長三角紅色旅游合作,豐富旅游產品和線路,打造以點帶線、以線聯面、點面結合的長三角紅色旅游圈。

??第四十五條(紅色資源共享)

??鼓勵單位和機構利用長三角區域紅色資源開展黨史學習教育、愛國主義教育、黨員理想信念教育,進行現場教學、紅色尋訪、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經費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四十七條(人員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的實際需要,加強專業人員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第四十八條(社會參與)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

??第四十九條(文創開發)

??鼓勵利用紅色資源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將取得的收入用于加強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藏品征集、繼續投入開發等。

??第五十條(文明創建)

??本市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情況作為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內容,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十一條(人大監督)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情況開展專項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各項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違反紅色資源紀念、保護標識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損毀紅色資源紀念或者保護標識的,由文化旅游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治安處罰與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損毀、侵占或者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信用懲戒)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相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第五十六條(政府及部門責任追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紅色資源保護管理法定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滬公網安備 31011502019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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